为规范死刑执行工作,我院重新制作了《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现将新的样式及说明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适用。
(20 )刑 执 号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 罪的罪犯 死刑。现命令你院自接到此命令之日起七日内,将罪犯 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之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本院。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情形的,即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本院。
此令
院长
(院 印)
年 月 日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制定,供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之后,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时使用。
二、案号为“(20 )刑 执 号”,其中括号内为年份,写院长签发死刑命令的年份;“刑”、“执”二字间为各刑庭序列号,写本庭序列号;“执”、“号”二字间为命令号,写该复核案件的案号。
一案中有多名被核准的被告人的,在命令号数字后和“号”字间加“— 1、“— 2”等,按被告人的顺序依次排列,如“(20××)刑×执××××××××—1号”。
三、主送机关写“××省(市、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份必须写明;如系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专门法院,填写时相应划掉“中级”、“人民”等字。
四、正文第一句中“犯××罪”的罪名仅填写因该罪核准死刑的罪名,有两个以上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均应填写,未判处死刑的罪名一律不填写。
五、罪犯姓名为被核准的被告人姓名,一份命令只能填写一名被告人,只写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姓名,不必写“曾用名、又名”等。
六、执行死刑命令一律使用统一印刷的填充式的样式。案号、主送机关、罪名、罪犯姓名等内容均由承办人手工填写,不得机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