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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7)第30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7]67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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