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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法院案件考核申辩程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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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17
【实施日期】 2007-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第一条 为实事求是对中、基层法院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基层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根据《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案件被上一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不同意见的相关中、基层法院可按本办法提出案件考核申辩,接受申辩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评定结论。





第三条 对以下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在年度考核时不予扣分的申辩:


(一)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容易产生歧义,导致认识上产生误差的;


(二)同一批次的同类案件同样处理均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三)原判无原则性问题,上级法院因化解矛盾需要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四)其他需要申辩的。





第四条 以下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不扣分,也不经过申辩程序,但应保存裁判文书备查:


(一)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或因新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适用等客观原因而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


(二)刑事二审案件仅改变刑罚执行方式的,或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改变刑期的(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死刑、死缓复核案件因严格控制死刑而未被核准的;


(三)民事案件中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等,因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无明确规定,所确定的金额被二审法院改变的;


(四)民事、行政案件因为法院主管、管辖权异议被改变原裁定的;


(五)对本条相关内容理解产生歧义的按第三条第(四)项处理。





第五条 上述可申辩的案件,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理由有异议的相关法院,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收到退回的案件卷宗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提出申请,并附送案件卷宗、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及决议,受理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和卷宗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扣分的书面意见。申请法院应保存该意见书与裁判文书备查。


受理申辩法院的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应会同本院相关业务庭复查研究,相关业务庭征得分管院长同意后,向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提出书面意见,申辩结论由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的分管院长签发。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与业务庭意见不一致的,由研究室或案件评查组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申辩申请和结论的编号应在负责报送和办理申辩案件的部门统一进行。





第七条 案件交接时,签收人应在申请书或申辩结论存根上签字。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案件裁判文书与申辩结论在年度考核时提交给考核组织决定是否扣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考核组织是指《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与《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派出的考核组。





第十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中、基层法院年度目标考核中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考评,不作为案件再审的提起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案件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辩。


附:申辩申请书、申辩结论的格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申辩申请书、申辩结论的格式






**人民法院申辩申请书


()*法辩申字第 号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法*初字*号**诉**一案,于*年*月*日被你院()*法*终字*号判决(裁定)予以改判(发回重审),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法院案件考核申辩程序暂行办法》第三条第()项的规定,向你院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本申辩已经我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附:案卷 卷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和决议各一份。


签收人:


制作说明:





1、申辩申请书应列明一、二审的案号、当事人姓名和案由,申辩理由应将一、二审裁判理由简要归纳,重点突出有异议的部分,论据充分,说理清晰。





2、申辩申请书一案一份、一式七份(报送六份,存底一份)。


**人民法院申辩结论


()*法辩复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对()*法*初字*号**诉**一案被改判(发回重审)提出异议,我院根据《重庆市中基层法院案件考核申辩程序暂行办法》,经研究室(案件评查组)与本院 庭复查研究,作出以下申辩结论:,因此,本案的改判(发回重审)不应(应予)扣分。







附:案卷 册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一份。


签收人:


制作说明:





1、申辩结论应列明一审的案号、当事人姓名和案由,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予说明。





2、申辩结论一案两份(送申辩法院一份,存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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