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6日至19日,省法院在广州召开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现将省法院吕伯涛院长给会议的书面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蒋志培庭长的致辞和省法院陶凯元副院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院和所辖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吕伯涛
(2007年9月16日)
同志们:
省法院今天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措施与任务。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省法院于2002年组建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至今已近5年了。这5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的5年,也是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跨越的5年。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方向不动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司法统一、平等保护、利益平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了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处了大量纠纷,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社会和谐,树立了广东省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与此同时,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开拓创新,深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积累和总结了许多经验,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也不断提高。借此机会,也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几点希望:
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正在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影响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党中央作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具体部署。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纠纷将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也将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同时,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国际敏感性,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已经逐渐演变为外交和政治问题,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考验越来越严峻。因此,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认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工作思路与工作措施,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内的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准确适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依法维护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视野,善于从宏观上、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上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面广的关联案件和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增强政治敏感性,妥善把握,慎重处理,切忌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或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要坚持司法为民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做好调解、辨法析理和息诉服判工作,对案件当事人做更加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和法律解释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三、要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案件质量管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体系,确保案件质量。要严格办案效率监督管理,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坚决杜绝无故拖延审判的现象。要认真落实审判公开的各项措施。努力使审判的各个环节实现“阳光作业”,全面落实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裁判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改进调解方法,增强调解效果,切实提高依法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要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加强对审判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调研,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主动协调,确保相同或类似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正确实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水平。
四、要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新问题多,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选调那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专业知识、较强办案能力的人员担负知识产权审判。同时要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大力加强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改进培训方式,把在岗学习与脱产培训结合起来,把国内培训与出国培训结合起来,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实际审判能力,尽快造就一批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求的专家型法官,为我省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职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同志们,我们面临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将大有作为。让我们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蒋志培庭长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蒋志培
(2007年9月16日)
同志们:
在全党和全国上下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优异成绩喜迎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新形势下,广东法院召开此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传达和贯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5年来的工作,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这对于全省法院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进一步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受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的委托出席会议,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5年来,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2年11月广东高院民三庭组建成立,不久便确立了“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求发展”的工作目标,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使审判工作全面实现了计划目标,跨入了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前列,成绩有目共睹,地位在全国举足轻重:
一是公正高效审结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实现新跨越。2002~2006年的5年间,广东法院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均居全国前列,近3年还连续居全国首位。你们以仅占全国1/10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人数,公正高效地审结了约占全国1/5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良好的工作效能,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二是“三管齐下”探索机制创新,审判改革实现新突破。广东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的创新机制。短短5年间,全省专利案件管辖和专利审判格局进一步优化配置,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慎重有序拓展,知识产权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稳步创新探索。这些举措具有创新的意义,有的已经显现出积极的效果,受到全国瞩目。
三是积极加强保护合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新发展。广东法院在工作机制上重视与相关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建立良好互动沟通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制度,积极促成了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建立长期人员交流工作制度。这些做法,不但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体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四是提炼推广经验成果,在调研宣传上形成新格局。广东法院地处沿海,毗邻港澳,各项改革开放事业先走一步,这决定了广东法院拥有独特的案件资源优势和审判经验优势。近年来,广东法院重视对案件资源优势和审判经验优势的转化利用,形成不少客观、理性的工作成果,为全国同行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每年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上,广东法院提交的审判经验成果总是令人期待;在推行司法公开透明工作中,广东法院的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文书上网数量和审判信息公开化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裁判文书评比、重点课题调研等工作和活动中,广东法院也总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成绩单。
可以说,以上几方面只是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取得成绩中几个让人注目的亮点。这些成绩,充分说明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实现了飞跃。
应该认识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处于新的重要的发展机遇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往往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在2007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是确保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曹建明副院长在2007年1月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此作出了深刻的分析,提出“七个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妥善处理“六大关系”的新要求,并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希望广东法院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借此次会议,我再强调以下两点:
一是希望广东法院始终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入世以来,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审判领域不断扩展,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希望广东法院能高度认识并深刻理解知识产权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法律与科技紧密结合的特点,高度关注国际和国内复杂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增强政治敏感性,树立大局意识,慎重稳妥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坚持公正司法、司法统一、平等保护、利益平衡和服务大局的司法原则,为我国成功顺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建立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尤其要注意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等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广东法院2007年提出了“8个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院今后要将专利案件作为审判重点,按照规定将部分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下移管辖”的工作思路,这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提出的“将大力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的工作思路相吻合,充分体现出广东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围绕大局、抓准重点,善于及时解决问题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对广东2007年进一步开放7个基层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寄予厚望。希望广东法院要重视这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全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二是希望广东法院始终发扬广东优势,进一步开拓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广东由于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经济活动活跃,科技创新旺盛,目前的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以及被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同时,也是中国音像业、软件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知识财产规模大、利益诱人,有关侵权违法犯罪也呈现多发态势。因此,广东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总量多,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和涉外案件不断涌现,事关科技创新、行业兴衰的案件逐渐增加。无论是从案件属性、案件数量、社会影响牵涉层面,还是从政治敏感性来看,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都备受关注,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上观察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措施和成效也是常常先从广东着眼,以广东为参照。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脸面。你们的担子很重。希望广东法院能够充分发挥其本土优势和特色,进一步克服案多人少和案件区域分布不均衡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加强经验成果的提炼推广,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专家型人才团队,在全面开拓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再立新功!
——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2007年9月16日)
同志们:
经省法院党组批准,我们召开这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并同时举办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召开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总结广东省法院近5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本次会议和培训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省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蒋志培庭长受曹建明副院长委托专程莅会指导,并将为培训班讲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省法院吕伯涛院长为会议发来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应邀出席今天会议的还有新一届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和部分新闻媒体界的朋友,让我们对他们的光临及对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受省法院党组的委托,下面我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主要精神
2007年1月18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下称无锡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知识产权庭庭长和部分中院分管副院长或庭长参加了此次座谈会。曹建明副院长作了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报告。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全面总结了过去5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是分析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是要提出妥善处理六大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政策;四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涉及音乐电视和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等的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此外,会议还表彰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的获奖单位和个人,广东省法院获奖裁判文书总成绩位居全国第二,省法院同时获得组织奖。部分省市法院还在会上介绍了经验。省法院被指定在大会上作了题为《谋划长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介绍。无锡会议的内容丰富,精神非常重要,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指针。省法院已于2007年5月14日以粤高法[2007]90号文将会议文件下发全省中级法院,要求各中院认真学习和贯彻。本次会议上我们又将无锡会议上曹建明副院长的讲话等文件印发给各位,请各级法院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无锡会议精神,我在此再强调以下两点:一是要以曹建明副院长提出的“七个进一步”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即: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司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探索和健全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的活力;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二是要深刻领会曹建明副院长提出的知识产权审判应当处理好的“六大关系”,即: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与时俱进的关系;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处理好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的关系;处理好国际交往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关系。
二、五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
2002年以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积极应对知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
(一)全面体现公正司法,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
一是强化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了科技、文化和品牌的创新。5年来,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公正地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02~2006年,全省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9919件,审结9429件,较上一个5年分别增长了336.77%和351.36%,受理数和审结数分别占全国的18.26%和17.98%。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其中专利案件2765件,商标案件1191件,著作权案件5151件,技术合同案件16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6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83件。全省共受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1668件,审结1432件。较上一个5年分别增长了261.82%和254.46%。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全省各级法院狠抓公正与效率,不断增强审判效能,案件结案率每年都保持在93%以上,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保护了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了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平等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了优质品牌建设和发展;制止了不正当竞争,引导了诚信经营,维护了公平竞争,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促进了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通过公正高效地审判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让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借助一个又一个鲜活案例具体演绎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范围和权利行使规则,使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溶入市场竞争的意识中,成为支配人们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竞争和合作的基本意识。
二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5年来,全省知识产权法官都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以“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机制和方式。如广州中院对调解进行专题调研,深圳中院对调解方法和策略进行分类总结,佛山中院推出“六步式”调解方法。在此基础上,省法院于2005年8月适时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对诉讼调解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促进了全省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率(含和解撤诉率)始终保持在50%左右,并涌现出一批调解办案能手。仅在2006年,全省法院就调解(含和解撤诉)知识产权案件共1452件,占全年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总数3210件的45.2%。2006年9月,省法院民三庭还荣获省法院授予的“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诉讼调解工作的广泛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纠纷,使得很多当事人从法庭上的对手变成了市场上的盟友,促进了知识产权依法传播实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是建立良好互动机制,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特色。5年来,全省法院积极探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一是积极参与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所组织各项活动。省法院作为办公会议的特邀成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开展的大规模联合执法和宣传活动,制裁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普及和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经常走访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海关等部门,深入交换意见,广泛征求他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省法院还邀请行政机关人员到法院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同时也派法官到行政机关授课交流。2007年,省法院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建立了人才交流机制,互派人员到对方单位交流学习。此外,自2004年5月以来,省法院和深圳中院还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聘请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关专业人士担任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资源,为知识产权审判出谋划策。
通过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互动机制,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互了解,达成了共识,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
四是建立案件评查和分析机制,有效保证了案件审判质量。为了掌握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的总体情况,把好审判质量关,省法院建立了案件评查分析制度。2005年,通过评查全省7个重点中级法院、3个基层法院各类一审生效知识产权案件313宗,整体把握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加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找出了各被评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并探讨了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2006年6月,我们将2002年以来省法院审理的二审重大改判案件共90件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4种类型归纳分类,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培训班上逐一进行专题剖析评点,纠正审判中存在的不当认识和做法,统一了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规范化和审判质量的提高。
由于平时注重抓好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在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广东省共有7篇裁判文书获奖,其中一等奖1篇,三等奖2篇,鼓励奖4篇,获奖总数居全国第二。
(二)全面加强司法能力,队伍建设呈现新面貌
一是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5年来,广东省各级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机构建设。审判机构的完善,对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各项工作的全面布局、长远策划和稳步推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省法院于2002年底成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业务的、独立编制的民三庭,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的机构独立、职能独立和人员独立;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从原来的8人编制发展为目前的20人,组成了4个完整的合议庭,并分别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调研指导方向,从而保证了调研和指导的质量和力度。全省各中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也分别成立了民三庭或组成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合议庭,为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任务、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二是队伍政治素质不断提高。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中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专项教育活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宗旨意识、公正意识、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明显增强,工作作风不断改进,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事实表明,全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升,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明、执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南粤大地茁壮成长。
三是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2002年以来,省法院每年均针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专题性培训,还组织全省各级法院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诉讼调解问题、mtv案件的审理问题等展开研讨,借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审判能力。近年来,对外交流活动也有新进展。全省知识产权法官不仅加强了与国内兄弟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国外同行的交流范围也逐步扩大,层次逐年提高,截至2006年底,广东省知识产权法官到境外进修学习共有50余人次。通过对外交流,知识产权法官获得宽广的国际视野,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及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就。
(三)全面推进审判改革,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
一是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配置更加合理。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而且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佛山地区,造成广州、深圳、佛山中院的审判压力大,积压案件也相应增多。为此,省法院通过充分调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于2004年、2005年和2007年3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共指定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等15个基层法院受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34个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总数的44.1%,数量居全国第一。通过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重点地区司法保护重心下移,更加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同时也有利于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需要。
二是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针对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三地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专利纠纷多的情况,省法院经过充分调研,于2006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授予中山、东莞、江门三个中级法院专利案件管辖权并获得批准,从而使广东省受理专利案件的中级法院数量达到8个,占全国69个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总数的11.59%,数量居全国第一。通过这次增加指定,广东的专利审判布局更趋合理,专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培养更多的专利审判人才。
三是“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由不同的审判庭管辖带来的执法尺度不统一、审判程序衔接不畅、司法效率低等问题,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党组批准,我们指定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南山区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等3个基层法院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自2006年7月1日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这项改革,使广东成为试行“三审合一”审判方式试点法院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省份。试点1年来,3个试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4件、刑事案件25件、行政案件4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三审合一”,具有积极的效果。
(四)全面改善执法环境,调研宣传形成新格局
一是出色完成了一系列重点调研课题。面对不断更新的审判形势,广东省法院围绕提高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这一中心,先后开展了“入世后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的子课题、“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若干问题”中的3个子课题等专项调研活动,形成了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调研材料。以上调研报告均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中获奖,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二是总结提炼了一批审判经验成果。5年来,省法院民三庭先后出版了《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第一辑、第二辑以及《冲突与平衡: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年巡礼》和《掩卷而思——反不正当竞争案例选萃》4本专业书籍,为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及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备受业界好评。广州、深圳等中院还分别编印了《广州审判》、《深圳知识产权审判动态》等刊物,总结和交流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此外,全省知识产权法官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提炼形成实践中的总结和思考性材料,在《人民司法》等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不仅为广东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素材,也为进一步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积极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首先,抓好在网络上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透明。2006年6月13日,省法院正式开通运行了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和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信息。截至2007年9月5日,全省法院已经向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以及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传生效裁判文书3011件,上载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多次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其次,注重借助《人民司法》、《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等专业媒介,加强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宣传。如在2006年9月和10月,我们就策划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了一连5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广东》的系列报道,对全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和成果进行宣传,营造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再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视察。如在2006年9月,省法院就邀请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一起知产案件的庭审,并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座谈,得到充分肯定。最后,自2004年以来,省法院建立了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制度,省法院每年评选公布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大力宣传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在知识产权产业界、行政保护系统、司法保护系统、新闻宣传系统具有广泛影响。
5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成绩表明:这5年是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取得丰硕成果的5年;是广东省知识产权法官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的5年;是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5年。5年来的积累为今后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沿着公正、高效、权威的方向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的成绩,主要得益于以下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原则。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只有自觉地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功能。在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有法律智慧,也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增强处理问题的敏感性和鉴别力,尤其对于涉及整个行业发展或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具备大局意识,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
二是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原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以公开促公正,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正如肖扬院长在“七民会”上所强调的,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础;也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要尤为注意,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取得、行使的程序和方式,规定了权利的范围界限,因此,审理任何知识产权案件,都始终不能偏离“知识产权法定”这一前提,严格依法办事。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知识领域创新的活跃性,知识产权审判中往往出现法律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况,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官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确保裁量的结果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
三是必须坚持司法统一原则。知识产权审判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重要力量,在审判过程中要统一执法尺度,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要基本相同。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审理同类案件的协调指导,各法院之间、各合议庭之间要加强审理同类案件的经验交流和沟通,确保案件定性和相关专业问题判断上的统一。
四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原则。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具有多发性、易发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思想,引导不同的主体在权利的行使、利益的分享方面达成多方共存共赢、互利合作的关系,避免造成彼此之间非赢即输、互相排斥的对立关系。各级法院要避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片面倾向,通过充分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司法干预和引导,促使侵权关系变为利益补偿的许可使用关系,努力实现当事人双赢。
五是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度和社会关注度,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正确处理国际规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域如何,均应提供平等保护。各级法院要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外国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因狭隘的地方保护意识而施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
六是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尤其注意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处理好权利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合法垄断与权利滥用、科技创新与科技运用等之间的关系,在法定范围内恰如其分把握司法保护的“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文化创新,使更多的科技成果被创造出来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又要注意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使广大的社会公众能够分享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回顾过去5年的工作,我们备感自豪。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广东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地区之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仍不平衡,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待提高,审判机制和机构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许多新的疑难法律问题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也有待一步提升等等。只有不断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把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三、当前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下一阶段的任务
当前,全球经济已全面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特殊发展阶段,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纠纷频发。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的讲话中强调,必须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课题、新矛盾,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促进科学发展。省第十次党代会也强调,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制定,为知识产权审判指明了新的方向
“十一五”规划明确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把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本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也将“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立法宗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知识产权审判要“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司法统一,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利益平衡,坚持服务大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二)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手段。多年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直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重要话题,也是我国对外交往中的重要话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现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重点已经逐步从规则的建立转向规则的执行,从单个施压转向联合行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广东省外向型经济发达,进出口额一直位居全国首位,广东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尤其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最近,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事件,在这种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既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又要促进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形象,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三)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课题
知识产权审判直接调节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现代科技的发展拓宽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我们看到,当计算机软件被开发出来并广泛运用时,随之产生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集成电路出现并被广泛运用于电子工业的时候,就产生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问题;在目前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情况下,又产生了网络著作权问题和电子商务等问题。为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以预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新问题将层出不穷,很多问题难以在现有法律条款中找到答案,如何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遵循科技发展规律,面对法律与科技交叉处的权益纷争施展司法智慧,是摆在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当今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渐增加,知识产权审判成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力量。通过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矛盾,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的风险,促进科技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实现科技、经济、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是新的历史时期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一个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保障环境,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根据广东省实际,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认清大局形势,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奠定思想基础
全省法院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事关建设创新型广东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广东省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技术和品牌建设是实现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决定性因素。广东省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连续13年位居全国第一,注册商标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同时广东省还是全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基地。只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才能有力地促进广东省科技创新,才能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事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大局。近年来,广东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一直名列全国前茅,接近全国的1/5,而且案件类型丰富多样,很多新类型案件首先出现在广东省,很多新经验也出自广东。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地位,使广东知识产权审判质量不仅直接影响到全国知识产权审判质量,而且还赋予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率先发展的特殊使命。
广东知识产权审判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最为活跃的地区。广东知识产权审判也是境外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才能树立良好形象,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与和平发展。尽管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知识产权审判维系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维系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维系着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效能,其重要地位和意义绝不能以案件数量的多少来衡量。
2.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要进一步健全机构,稳定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目前,广东省多数中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法院仍然没有固定的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有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流动大,队伍不稳定。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机构和人员问题也必须及时解决。各有关法院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要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要主动学习善于学习持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才能应对审判工作的各种新挑战。省法院民三庭将继续举办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各中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各中院和基层法院也要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加强法官培训工作,为法官培训提供学习资料等必要的条件。培训工作要结合法官的审判实践,除了要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外,还要重点培训法官的职业技能,要通过开展庭审观摩、开示范庭等活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3.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展现执法水平
要严格依法审判,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原则和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无锡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中,要正确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严格执法与与时俱进、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国际交往与知识产权审判这“六大关系”,高度集中概括了当前知识产权应当把握的司法原则和政策,其内涵极为丰富,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在审判中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慎重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对于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涉及到重大产业利益的案件要及时汇报,慎重裁判。
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在200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得多个奖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评审专家们的充分肯定。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改进和提高。比如各地裁判文书质量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大;部分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等。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以及审核把关的领导,均应当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文字表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做到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引法准确、判项明确,体现出知识产权的分析判断步骤,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可以采取附图、附表、附件等方式增强裁判文书的直观性,全面展示司法的过程,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清理积案。200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3210宗,还有1174件存案。2007年上半年,全省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368件,存案达1789件。部分案件未在审限内审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有的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对商标提出撤销请求后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复杂多次开庭,但仍有一部分是因为办案效率低导致案件积压。应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对中止诉讼问题要严格把握,正确判断涉案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对于无须等待行政确权程序就可以作出裁判的案件,应当不予中止及时作出裁判。
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加强知识产权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妥善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而且通过调解,还可能促进当事人达成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从而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先进文化的传播,实现当事人双赢。全省各级法院要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不断把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推向前进。
4.进一步探索机制创新,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激发创造活力
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从目前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布情况看,2006年8个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共有709宗,占广州、深圳和佛山中级法院共受理案件总数2034宗的34.86%,其分流案件的作用已初见成效,但由于广、深、佛三地的案件基数大,基层法院所起的分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造成这些中院和省法院民三庭案件过多,既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影响了审判指导功能的发挥。2007年,广东省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已增加到15个,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分流一审案件、减轻部分中院压力的作用。各基层法院以及上级法院要在原有基础上,积极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理质量和效率、培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问题。
要进一步根据不同职能调整好工作重心。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中院这4个具有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管辖权的中院,今后要逐步将一审案件集中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和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上来,并加大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力度。这4个中级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将本院受理的案件指定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尽量做到除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以外其他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要进一步探索和总结“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在目前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情况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3个试点法院,应当继续加强研究,努力探索,及时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找出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为全省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提供经验。
要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制度。自2004年5月广东法院聘请第一届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在促进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互动机制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届咨询顾问已在今年任期届满。在总结第一届咨询顾问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省法院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聘请第二届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并将原来的10名顾问扩展为15名,即除了原来的10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外,新增了5名来自机械、化学、电学、医药生物和通信领域的技术专家,以便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发挥咨询顾问制度的审判辅助作用,在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互动沟通的同时,还有助于解决广东省法院在审理专利、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技术难题。
5.进一步深化调研指导,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汇聚智力源泉
进一步加强调研指导工作。审判和调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从审判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大量有益的审判经验,反过来,审判经验又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各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应结合广东自身特色,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调研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省法院要深入基层调研,调动和整合全省法院的调研力量,对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研究,比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我们的经验和思考。各中院也要根据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问题。8个有专利管辖权的中院要重点围绕专利审判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15个基层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在调解工作、便民利民司法举措、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强研究探讨,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活力。
要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省法院要继续坚持每年对二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充分利用丰富的案件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比如案件评查、专项研究、召开研讨论会等方式,不断提高审判指导能力和水平。要研究制定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4类案件的审判指南,以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广州、深圳、佛山、中山4个中级法院要切实担负起二审法院的审判指导职能,加强与下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指导和协调,通过带班学习、案件评查等有效措施,确保15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6.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营造司法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和审判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法院要继续做好文书上网工作,在及时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传到各自法院网站的同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把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以统一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与此同时,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的维护工作,各级法院可积极挖掘自身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亮点,及时向省院报送相关情况材料,以便我们通过网络扩大宣传,增加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取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首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人士旁听庭审,是最好的、最直接的法制宣传方式。近年来,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采取了这种法制宣传方式,今后应当继续加强。其次,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发布重要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区域研讨会,扩大影响,加强对外宣传,消除误解,增进信任,以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四、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的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省法院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7个基层法院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行使管辖权。为此,希望这7个新获授权的基层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尽快解决机构人员编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全省各中级法院和有关基层法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实行合议制、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精心挑选合理配置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至少要配备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其中,案件较多、特别是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应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以便从审判组织和人员上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13个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要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尽快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研究知识产权案例,掌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尽快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中院应当指导协调基层法院落实知识产权审判的机构人员编制,加强业务监督指导,组织培训学习,使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挥应有的作用。省法院民三庭应当在新的形势下,综观全局,统筹安排和指导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安排明年的工作时要考虑如何组织8个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重点研究专利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高专利审判水平;组织15个基层法院重点研究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疑难法律问题。
(二)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思路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诸多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有别于传统民事审判。知识产权法官应当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掌握正确的知识产权审判规则。比如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就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么直观和明确,其权利范围只能根据其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照片或者图片的记载、作品的表现形式等,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权利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而且,有些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是不断变动的,始终存在一个权利范围的模糊区,比如商标的权利范围问题,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有的成为“驰名”商标,其权利范围较一般商标大。因此,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实际运行状况,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其时间性、地域性,准确认定其权利范围。例如在权属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仅依据某一方当事人持有某个作品的某种载体或者著作权登记证书、某个专利的专利证书等就认定该权利归其所有,而要全面审查涉案作品或者发明创造的创作或者发明过程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等,才能依法确定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也有其特点,一般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审查权利的效力和归属;二是审查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三是审查被控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四是在比对后确定被控行为的性质;五是依法确定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每一个步骤,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和相应法律规定,在审查判断时均有其特点,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特性,认真加以研究,准确适用法律。
(三)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问题
这里我讲两点:一是及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措施,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诉前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措施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形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具体而言,对于临时禁令,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证据保全,要重点审查证据灭失的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以及侵权可能性。担保问题,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损害出现的可能性确定,担保数额一般应与被保全物的价值及支付的相关费用相当。
二是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填平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要正确理解该原则的本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真正得以“填平”,即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损失部分应当包括合理的维权支出。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的,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简单的依据被告不提供财务账册就推定被告获利超过50万元或者超过原告的请求数额;在必须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和具体情节、侵权后果等综合因素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四)关于专利审判工作问题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审判已经具有2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案件所涉技术复杂多样,专利审判仍然是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关于中止诉讼问题,要严格掌握,尽量缩短审理期限。对于被告在答辩期满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发明专利纠纷案件,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可以作出不侵权结论的,无须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中止诉讼;对于已经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而一方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涉案专利的稳定性,适时恢复审理,但不宜以尚未生效的决定作为裁判依据;在涉案专利的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审结,防止案件积压。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起,人民法院不主动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要严格审查其理由和必要性,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就技术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委托鉴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不另行委托鉴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纠纷,被告方不同意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直接进行裁判,无须进行鉴定;对于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只能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不能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事项,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内部相应的分管部门统一对外进行,不再由知识产权庭负责;鉴定结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鉴定结论采信,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综合判断,不能无条件地一律采信。专利审判中值得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如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问题等等。希望大家在审判工作中认真研究,不断总结经验。
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006年进行了培训,商标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次要专门培训,在此我就不专门展开说了。
同志们,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应当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勇于探索,进一步加强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公正的知识产权审判赢得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以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以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