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27
【实施日期】 2007-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依法审理好执行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是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在依法审执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已接近年底,元旦、春节将临,这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增多,各级法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一、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要紧密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把依法审理和执行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作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各级法院要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深化落实“三项承诺”,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努力做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及时有力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诉讼指导。要认真接待来访农民工,耐心解答咨询,及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农民工自行取证有困难而申请法院取证的,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三、实行优先立案。要畅通立案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简化立案审查程序,做到当即审查,当即受理,当即立案。推行口头起诉、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休息日立案,方便农民工起诉。立案后,优先送达、优先排期、优先开庭,确保案件处理不拖拉、不延时。





四、做到快捷审理。要简化程序,采用速裁方式,减少非审限、执限用时,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农民工的诉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当事人可通知到庭的案件,立即组织调解,以减少诉讼环节。在案件比较集中的区域,可设立巡回法庭或者审判站点,就地化解矛盾。





五、加强诉讼调解。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力度,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救济。同时积极吸收劳动行政部门、妇联、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组织参与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加强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六、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多种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可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确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七、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要专人负责、优先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强化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证农民工足额拿到劳动报酬。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严格按照“三项承诺”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经审查,当事人的农民工身份得到确认的,就一律给予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进一步加强与法律援助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保障救助渠道的畅通;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采取司法救助基金等方式予以必要的救助。





九、加强与劳动行政、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工会等有关部门管理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对违规的企业,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维权的合力。





十、加强法制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