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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判前汇报和判后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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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30
【实施日期】 2007-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我省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驰名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了部分驰名商标。为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掌握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决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须判前汇报和判后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符合条件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下判前应向我院汇报;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及电子文档报我院民三庭,由我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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