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甘高法[2007]18号《关于对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基层供销社是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属社员集体所有,上级供销联社违反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未征得社员同意而将基层供销社整体转让给私人的行为,侵害了社员的财产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农民合法财产利益的政策精神。故同意你院请示的第二种意见,即邢作明等1998户社员诉甘州区供销合作联社转让行为无效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可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