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中央和省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市县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加强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专款”),是指为提高我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县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 办案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正:
(二)引入激励机制;
(三)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贫困程度、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全省各地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的办案专款数额。
第六条 法院办案专款主要用于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高于补助总额的30%。
第七条 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对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区人民法院的补助专款一并下达到各市财政局,对各县(市)人民法院的补助专款直接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办案专款一个月内,将指标下达到相应法院。
第八条 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项目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将办案专款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九条 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区法院应同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附1)。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按照“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初预算人员经费要足额安排,公用及办案经费按标准安排,专项经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需要和当地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对市、县分别进行,其中对各省辖市的考评包含所属区。绩效考评的重点是:法院办案专款下达到位情况、专款使用情况、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法院案件办理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报送情况等。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规则(附2)对各市县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成绩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办案专款分配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办案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下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法院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责成市县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 市(县)人民法院办案专款 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附2: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1、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效益
2、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
二、报表部分
表1: 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表
表2: 年度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表
表3: 年度法院工作成效表
三、本套资料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表1
表2
表3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和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法院办案专款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绩效考评规则。
第二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县的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书面报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O分。
第四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二)《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省财政厅及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实地考察报告;
(四)有关审计报告及有关单位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布置的与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有关的文字材料及报表;
(二)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
(三)法院办案专款指标下达落实情况;
(四)法院办案专款按规定使用情况:
(五)使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市、县本级法院案件办理数量、成本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
(六)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评评分标准
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从“报告编制情况”、 “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 “专款资金使用情况”、“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和“法院工作成效”五个方面对各市县进行定量考评。定量考评总分为1 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报告编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 5分,其中:报告报送时间5分、报告编报质量5分、文字说明材料5分。
1、报告报送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向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上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者得5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每迟到三天扣1分,最多扣5分。要求报送软盘而没有同时报送者视同未按时报送。
2、报告编报质量。完全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填报,文字材料清楚明白,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表中
数字、钩稽关系无错误者得5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局院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数字和文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1分;因报表
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5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表内钩稽关系错误、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本项最多可扣5分。
3、文字说明材料。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文字说明条理清晰、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并随报表一并报送者得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的,扣2分:没有按规定的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2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最多可扣5分。
(二)法院办案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 0分。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法院办案专款及时拨付到中、基层人民法院者得1 O分。未如期将法院办案专款拨付到位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上报的年度法院办案
专款使用情况报告没有填列下达补助专款文号的,视同资金未拨付到位,每发现一笔扣2分;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量占计划数量每相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本项最多可扣1 O分。
(三)法院办案专款资金使用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2 O分。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法院办案专款用途和《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财行[2 001]2 76号)使用专款资金者得2 O分。
超出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专款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最多可扣20分。
(四)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30分,其中: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及落实情况1 5分、年初预算到位率1 0分、“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5分。
1、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及落实情况。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全省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行[2 006]38号)规定,制定了当地人民法院(含基层人民法庭,下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明确了分年度达标计划,得5分;年初预算按标准或按达标计划安排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得1 O分,未制定标准者,扣5分;未按标准或达标计划安排公用经费者,比标准或计划每低l 0%,扣2分,最多可扣1 0分。
2、年初预算到位及法院经费保障情况。年初预算足额安排人员经费的,得5分;本级安排经费数额高于上年执行数额(不含基建、大型装备购置等一次性因素)的,得5分。年初预算人员经费未足额安排的,每低1 O%扣1分,最多扣5分。本级安排经费数额低于上年执行数的,每低1 0%扣1分,最多扣5分。
3、“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按照中央和省里文件规定对法院经费实行“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并实现“应收尽收”者得5分。未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未实现“应收尽收”者,每发现一笔扣1分,最多可扣5分。
(五)法院工作成效
本项指标总分为2 5分,其中:结案率1 O分、调解率5分、一审案件息诉率5分、人均结案数5分。
1、结案率情况。结案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1 0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1 O分。
2、调解率情况。调解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3、一审案件息诉率情况。一审案件息诉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4、人均结案数情况。人均结案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第七条 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各市县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2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评成绩优秀者,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表彰,并增加其下一年度办案专款数额。
第十条 考评成绩不合格者,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评情况调减办案补助专款数额。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县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考评成绩居全省后几位,且成绩极差者,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度调减其下一年度办案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