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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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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晋高法(2007)136号
【发布日期】 2007-12-21
【实施日期】 2007-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庭处室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全面提升我省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为建设法治山西、和谐山西、开放山西提供高效司法服务,省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了十年来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提出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努力促进自主创新,认真服务对外开放,坚决维护公平竞争,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大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努力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整体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营造权利人维权积极便捷、法院审判公正高效、侵权人必受惩处、知识财富有序流转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1)法治统一原则。严格执行程序规则和实体法律,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协调。(2)平等保护原则。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和保护中外当事人,坚决抵制地方保护,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依法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3)利益平衡原则。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4)服务大局原则。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实现个案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要求,民事审判机构设置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该庭对外统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内可称民事审判(三)庭。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立案受理


5、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其它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2)专利权侵权、权属、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商标权侵权、权属、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损害公平竞争的其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5)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纠纷案件。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网络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7)诉前临时措施、诉中临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我国与wto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9)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它民事纠纷案件。


7、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在目前立审分离的审判格局下,为了保证立案和有关诉前临时措施、诉中临时措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准确及时,立案庭与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密切联系,共同把关,必要时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先行审查或由两庭共同审查。





四、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上报和审查制度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上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签发裁判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上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两份、电子文书一份。


9、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上报审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时,要在判前对拟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报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查,省法院经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认定。


10、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上报制度。为提高审判质量,统一司法尺度,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型案件后,要及时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书面报告。





五、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11、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备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应当配备学历较高、能力较强、作风过硬的审判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宜经常进行调整和交流。


12、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学习培训。各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省法院要定期对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加强研究交流,指导审判工作


13、适应形势需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律。


14、总结精典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对典型案例讨论分析研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庭审的驾驭能力,掌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有的审判技能。


15、拓展渠道,学习提高。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地选调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较好的兄弟法院挂职锻炼,学习取经,尽快熟知、掌握知识产权审判前沿的理论和司法经验。


16、创设平台,加强交流。省法院在2008年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论坛,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工作措施、经验做法、调研成果等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刊载。





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对外宣传


17、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创立了中国知识产权文书网,要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和相关司法保护信息全部上传该网公示。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确定专职信息员,负责收集、编纂相关信息,及时整理上报省法院,并由省法院统一整理上传该网进行宣传。


18、省法院要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制度,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典型审判案例、工作措施、经验做法、调研成果向社会及时予以发布,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树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八、加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19、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和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商标局、版权局、专利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是我省法院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报告。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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