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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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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明传字(2007)576号
【发布日期】 2007-12-24
【实施日期】 2007-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截至12月15日共录入200万件。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案件都未录入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导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无法与其他系统的信息进行对接,为此,就做好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身份代码种类。所有要求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的案件,都必须录入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当事人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的,录入公安部门编制的身份证号码;若其为非中国国籍自然人的,录入护照号码。当事人为中国国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录入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当事人为外国国籍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录入质检部,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

二、身份代码采集。2007年12月31日前收办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商当地公安、质检部门解决,在2008年3月1日前将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补录完毕;2008年1月1日后新收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在立案或执行过程中责令当事人提供,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录入。

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事人身份代码对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各高院要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务必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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