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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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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陕高法(2008)96号
【发布日期】 2008-01-01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已三年。今年8月,省人大内司委将会同省法院、司法厅、财政厅等部门对全省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第四季度,省法院将召开第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推动这项制度在我省深入、全面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司法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总之,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三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项制度运转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较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二是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各地进展不一,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和“同等权利”行使不平衡;四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没有按规定落实;五是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陪审员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有的法院没有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配套的因素,也有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的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对待,采取具体措施,努力改进和加强。





三、及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补充和更换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和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根据本院的法官数量等因素,在不低于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9月底之前进行一次人民陪审员的补充选任工作。一是要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要在基层和社区选任一批热爱陪审事业,敢于说真话,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三是在选任时不要片面强调文化程度,要认真审查被选任对象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等,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四要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更换机制,在落实相关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对没有条件参加或长期确实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调整,以保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应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之后,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层报省法院政治部备案。


人民陪审员经依法任命后、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培训由省法院委托各中级法院培训机构实施。





四、争取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其他各项经费的保障工作,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费用,由基层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培训、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大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报道工作。全省法院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改革和调整宣传方法,要用实实在在的陪审实例和显著效果,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程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广泛参与,营造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良好氛围,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群众基础,优化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社会环境。


各中级、基层法院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尽快将文件精神传达贯彻下去。中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督促、指导职责,基层法院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尽快付诸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到位、培训完毕,力争在10月正式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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