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李新民同志和李中和、郭俊峰同志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豫司(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01-13
【实施日期】 2008-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8年1月5至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在郑州召开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李新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中的重要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任务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李新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现将李新民同志的讲话印发你们,同时印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和、省司法厅厅长郭俊峰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李新民同志的讲话





(2008年1月6日)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刚刚结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就联合召开这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河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身处基层,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这次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向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全面部署。刚刚闭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认真总结了十六大以来的政法工作,研究部署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重大责任。全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讲话,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认清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行政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人民调解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建设平安河南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于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把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任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调解的主要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过程。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三)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这就要求我们深刻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稳定。民间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数量多,原因复杂,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这一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在处理和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最先接触各种矛盾纠纷,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初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工作,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方式。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实现中原崛起和推进平安河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中的作用。


(一)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群众满意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最高标准和最终目标。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来谋划安排。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维护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同时,要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二)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功能,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矛盾纠纷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是建立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预防矛盾纠纷,努力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工作过程,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矛盾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特别要根据地区、行业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调解,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还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调解。切实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重点做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跨地区、跨部门、多主体、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是非。要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信访调解窗口,统一受理,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在调解组织建设方面,要切实加强乡镇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同时,要按照“六落实”和“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探索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要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通过村(居)委会成员兼任、选举和聘任等办法,及时配齐人民调解员。要适应当前矛盾纠纷的变化特点,注意把那些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社会公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要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问题,为人民调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支持基层法官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要定期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及时发现培育宣传典型,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二)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对无效、可能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便进一步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基层人民法院要派审判人员担任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深入人民调解组织调查研究,增强指导工作的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更好地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承担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责任,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开拓奋进,努力开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建设平安河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李中和同志的讲话





(2008年1月6日)






人民调解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今天上午,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受道民院长委托,代表省高级法院讲些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四年来全省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省法院和司法厅联合召开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中原,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


一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全省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准确理解和执行《意见》和《若干规定》的要求,及时依法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经过公证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法予以执行,维护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二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网络,帮助完善基层民调组织工作制度,促进民调工作规范化运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民调工作的质量。工作中,不少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实行审判人员分片包干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改进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对民调组织和民调人员的培训。仅省法院,四年来就先后四次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民调人员和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工作,受训人员达1500多人。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也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的辅助性工作,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长效机制,指导民调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不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逐案登记制、回访制,强化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无论案件最终结果是维持调解协议,还是变更、撤销或是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受案法院都及时与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以便共同促进,共同提高。有的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纠正不当调解行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有的中院实行民调信息月报、集中反馈制度,由中院进行全面系统的汇总、整理和研究,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将研究意见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以加强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全省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党的十七大绘就的宏伟蓝图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省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提高对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经济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局部影响和谐、影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处理不当,势必影响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影响和谐中原建设的进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着眼于司法领域,依法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是适应当前司法需求和司法发展规律,立足人民法院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正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维护司法解决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提倡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发挥政治优势,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重要选择。我们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诉讼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我们既可以通过判决对人们的诉求作出胜负分明的判断,也有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达到“双赢”。在某种情况下,发生纠纷以后,双方以寻求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既符合解决纠纷的一般规律,降低经济成本,又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的和谐、邻里的和睦、交易的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人与人之间理解与宽容。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和解、第三人居中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等。我们不仅应当充分发挥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作用,而且应当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重心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把能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作为判断或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唯一标准。


(二)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交织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多元化,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不断增多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舒缓法院压力,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通过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已经被群众普遍接受,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在强调诉讼作为社会正义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同时,更加重视人民调解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运用人民调解形式解决纠纷,主要依据法律与政策,同时参照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规范,并广泛利用地方资源。这一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手段,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公益性等多种特点和优势。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同样,做好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有利于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水平。


(三)坚持以发挥审判职能为依托,进一步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全省法院要坚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要坚持服务大局,提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此,全省法院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要侧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对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从法律上给予支持、规范和保护。


二要围绕审判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指导。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指导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针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要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做好指导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要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认定,赋予调解协议生效判决的效力。在强调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尊重的同时,要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旁听案件庭审,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实际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连接正式司法制度与民间社会生活的纽带作用,通过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形式,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信息共享。要加强调查研究,从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及时梳理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三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诉调对接等运行机制建设。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一方面,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用制度激励、引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要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问题,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特点,力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同时,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直接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是司法为民惠及社会的主渠道。能否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高质量地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官队伍。全省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着力围绕化解矛盾在基层这一工作目标,切实提升基层法官法律适用的能力、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法制宣传的能力,要以法官队伍建设为重心,切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


同志们,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让我们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不断推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郭俊峰同志的讲话





(2008年1月6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这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上午,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领导同志接见了与会代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任务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刚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和同志进一步强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就全省法院系统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面,我代表省司法厅,就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推进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三年来主要工作回顾


2005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重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加强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不断完善


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不断增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乡镇(街道)、村(居)、组三级调解组织日益健全的同时,不少地方建立县级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纵横结合的调解网络。洛阳涧西区根据商贸区商户云集的特点,在市场步行街建立2个人民调解调委会;焦作在142个大中型企业、22个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聚居区以及旅游景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市消协建立了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南阳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382个,与市卫生局协商成立了南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安阳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0个,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3个;濮阳、三门峡、焦作等地积极与毗邻地区协商,成立跨行政辖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郑州金水区建立个人名义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多种类型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在组织类型的行业性、专业性、品牌效应等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8874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51430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305个,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2804个,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335个;共有人民调解员390788人,基本形成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拓展业务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进一步发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间纠纷逐步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面对新情况和问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知难而进、主动介入,发挥平等协商、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在综治办、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预防和调解了大量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个方面的纠纷。三年来,全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6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700多件,涉及1.9万人。其中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及难点、热点纠纷近50万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9.7%,调解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疑难复杂社会矛盾近36万件,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不断增强


各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创新,使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得到了更好的发挥。一是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工作优势,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民间纠纷排查机制和组织建设,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南阳市实行县、乡、村、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市级抓指导、县级抓控制、乡级抓疏导、村级抓调解、组级抓防范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扎实开展。二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涉法涉访案件的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降低了处理矛盾纠纷的成本,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压力。有的地方积极尝试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如洛阳涧西区创立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机制,由公安、检察、审判部门介入的适合人民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各地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寻求支持。经过不懈的努力,全省23个县(市、区)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开封县、偃师市、洛阳市吉利区等地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2007年12月,郑州市政府下文,把全市的人民调解业务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上千万元,市本级达100万元/年,为全省带了个好头。


(四)加强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先进模范人物不断涌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三年来,全省共组织各类培训活动930多次,参训人民调解员近18万人,提高了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少地方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演讲,开展调解技能比赛。郑州市举行了人民调解技术能手竞赛,优胜者不仅授予“技术能手”称号,还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各种培训活动的开展,有效激发了人民调解员的学习热情,提高了他们的调解水平。同时,适时选任、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抓住村委会换届选举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轻化的有利时机,把一大批年富力强、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的干部选入人民调解组织,发挥骨干作用。郑州、平顶山、濮阳、三门峡等地实行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挂牌调解;驻马店、濮阳、郑州等地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广大人民调解员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群众为己任,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涌现出了张春菊、张文远、周泳、李国栋、程联合、柳新伟、卢民、蔡文健等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媒体也给予了极大关注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有力地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年来,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亟待加强和改进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人民调解组织仍然不够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的任务比较重。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调解方法、手段和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调解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四是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还需继续加强。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刻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其坚持的依法调解、自愿平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三大原则,能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调解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了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人民调解工作新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的一项主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省委、省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司法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指明方向,提供了政策支撑。


同时,自2004年以来,中央支持我省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三批共1449个,经过三年努力,已建成1290个,第四批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计划即将下达,部分城市街道司法所的建设也将纳入。这些措施的出台,解决了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解决基层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办公配套设施、公用经费等长期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承办疑难复杂人民调解案件提供了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的同时,也为人民调解工作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前景。为此,不论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者,还是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在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看到人民调解工作的美好前景,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自信心,更好地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三、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继续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为民便民利民,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形成科学合理的预防机制、排查调处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回访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统筹好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的关系,统筹好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等工作的关系,统筹好加强业务指导与提高保障能力、活跃工作与完善制度、业务发展与队伍建设等关系,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抓基础建设,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平台


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形象建设等基础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依托自身优势和特点,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保证。


1、加强网络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社区和行政村,逐步实现村(居)人民调解员专岗专职;社区楼门院和各行政村的调解小组,要广泛吸纳信息员和社区志愿者。要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借助工会组织系统,在企事业单位逐渐恢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总结推广在流动人口聚集区、消费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以及行政接边地区等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功做法,加强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形成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多层次、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网络的覆盖面,真正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2、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整体素质。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分级负责,采取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全方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调解组织。要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采取考试考核、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以及选举与聘任相结合选任人民调解员等措施,调剂盘活现有人员。对多年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通过考核发给级别证书,稳定基层调解员队伍;同时,注意引导、鼓励和吸纳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等志愿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知识结构。


3、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操作方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学习、例会、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推进规范化建设。坚持质量为本,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强化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与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树立人民调解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一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二靠加强对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职能和优势,宣传人民调解的实际效果,让广大群众知道人民调解是什么组织,干什么工作,了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和好处,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发现和培育典型,充分利用巡回演讲、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抓机制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


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1、探索衔接配合机制。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的衔接配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排查调处工作,探索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涉法信访人民调解组织,提高对涉法信访案件的调处能力。二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在各行政部门探索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弥补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欠缺的弱点,形成人民调解便捷、高效、自治和行政调解专业、权威的优势互补。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积极探索简单民事案件起诉时、立案前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2、健全完善排查调处机制。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坚持信息预防、普遍预防、重点预防、回访预防,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纠纷矛盾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在继续保证定期排查、重点排查的基础上,落实排查台帐制、排查报告制、排查通报制,把排查矛盾纠纷与信息反馈结合起来,总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经验,归纳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性纠纷调解的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围绕实现中原崛起,平安河南建设,新农村建设,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适应矛盾纠纷构成复杂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抓指导管理,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人民法院一道,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在首要位置,拿出主要精力,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


强化管理意识。要把加强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有效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县级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好对司法所的指导管理,帮助解决司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司法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所的行政监管,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转变指导管理方法。善于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部署,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效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多做沟通、协调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树立业务指导新理念。注重业务指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的正确方向,廓清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与联系,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摆正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坚持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特点。在改革创新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要正确看待有些地方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既要看到它在适应社会需求上的有效作用,也要看到它对人民调解改革发展具有的积极意义,更要明确“大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2、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根据形势任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邀请法院业务骨干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邀请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担任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深入人民调解组织调查研究,增强指导工作的实效性。配合人民法院,在严格条件的基础上,优先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组织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开庭旁听,以案说法,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对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合沟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争取法院的大力支持与维护;对无效、可能撤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及时总结分析原因,进一步规范改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提高调解工作效益。


3、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前不久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既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者,又是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者,也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矛盾纠纷的具体承担者。司法所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高低。必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国务院“两所一庭”建设规划,强力促进司法所建设。


举全系统之力,服务基层。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服务理念,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建设基层、服务基层上,凝聚本系统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司法所建设。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部门要深入研究对口支援司法所建设的措施;人事、行财部门要研究如何实现工作重心下移,以人、财、物保障为重点,加强司法所的保障能力建设。全系统要帮助司法所落实人员编制,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司法所的综合实力,确保司法所全面履行职责。


贯彻落实好司法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两个文件的出台,对于解决基层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至关重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珍惜政策、重视政策、用好政策。抓住机会,充分利用这些文件解决实际问题,制定配套制度,解决好、使用好、管理好相关经费。


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落实好人民调解的组织、队伍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排查调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规范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督促建立和落实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评比、考核,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人民调解调成率和协议履行率的提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同志们,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应有贡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