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地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周德咏、安徽省天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立他字第89号
【发布日期】 2008-01-28
【实施日期】 2008-0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民二他字第002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本案合同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或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合同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是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武汉市的范围较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按照第一被告住所地即武汉市武昌区确定管辖法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通知有关法院依法撤销有关本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