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民二他字第002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本案合同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或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合同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是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武汉市的范围较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按照第一被告住所地即武汉市武昌区确定管辖法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通知有关法院依法撤销有关本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