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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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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58号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8-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确保司法公正,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其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





二、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含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副卷。





三、对涉案反映材料,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的批示。





四、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屈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





五、不得向承办人就个案私下打招呼,施加不正当影响。





六、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的意见有不同看法,应说明理由建议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参与审判组织讨论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也应主动说明自行回避。





八、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子以批评、诫勉谈话、通报直至纪律处分。





十、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干警的监督。干警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报告本院主要领导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十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下属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纠正措施。对办案过程中揣摩曲解领导阅批意图,故意偏离公正,违法审判、执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十二、本规定所称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全省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第一条中“及时向组织说明”是指院长向院党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向院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分管院领导说明;第二条中“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是指在接访场所或者有其他人在场的办公地点。





十三、全省各级法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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