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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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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陕高法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04-03
【实施日期】 2008-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以及省委政法委《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省法院党组认真研究,现就全省法院深入扎实地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政法工作的大局。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阐明了新世纪新阶段政法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特殊重要性,全面论述了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总的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揭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重大政治原则,进一步阐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统一全体政法干警思想认识的有力武器,是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奋进的基本依据,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按照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阐述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部署谋划好法院工作,是当前全省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省各级法院务必要按照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总结讲话的要求,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落实,推动全省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主线,认清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坚定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建“平安陕西”、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责,坚持把学习贯穿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在坚定信念上下力气,在指导实践上求深入,在推进工作上见成效,努力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学习贯彻活动推向新高潮,使全省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有新提高,司法改革有新进展,队伍建设有新面貌,整体形象有新变化,促进公正、严格、文明司法,努力实现省法院党组提出的争创“四个一流”的工作目标,为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陕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安排,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从现在起到今年12月,全省法院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总体安排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3日至4月30日)为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各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各级法院党组要深入做好思想动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党组成员要分头抓,政工部门要具体督促检查,把全体法官干警学习和讨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充分认识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为学习讨论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好理论学习和深入研讨。


学习内容:1、党的十七大报告;2、胡锦涛总书记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所作的重要讲话,以及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 3、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总结讲话;4、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全省法院第十九次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


学习方法:各级法院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中办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研讨相结合、理论引导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好学习讨论活动。


学习讨论的重点:为全面准确地把握研讨重点,省法院拟定了以下6个学习讨论的专题。


1、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


2、深刻领会新世纪新阶段政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3、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以及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统领作用,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正确思路、推动工作的措施。


4、深刻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定纷止争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建成惠及全体人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深刻领会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加强法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不断增强法官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司法能力,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6、深刻领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任务,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方向、目的及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法院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从12月初开始,省法院将对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的情况,从思想动员、学习内容、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各中级法院也要对所属基层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于12月5日前书面报省法院政治部。





三、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与促进各项工作相结合,力争实现“四个一流”的工作目标


各级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要把用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追求实实在在的实践效果,全力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


(一)高度重视,全力攻克涉诉信访难题。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中政委召开的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排查化解重信重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涉诉信访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要在全省法院开展涉诉信访的大调研、大讨论和集中清理活动,对骨头案,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上下协作,内外协调,集中力量,全力解决。要围绕“一控制、两下降”目标,对重大涉诉信访案件与单位一把手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解决问题。凡是对涉诉信访工作不重视、不认真负责、出了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作出处理。


(二)加强案件评查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标准和评查办法,逐步做到所有的办结案件都要经过评查,做到“结案数、评查数、归档数三个一致”,评查结果纳入部门和法官个人业绩考核分值。要把案件评查工作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衔接起来,加大违法审判、执行的惩戒力度。


(三)认真抓好目标责任考核,提升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各级法院要按照省委省政府2008年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完善已有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下达部门、个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尽量做到量化、细化;要增强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公示考核结果,提高考核的公信度;加强平时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在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使用中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通过目标责任考核,使全省法院的管理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四)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工作机制。要按照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各项审判工作机制。在总结全省法院二五改革纲要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下一步的改革方案。完善民诉法修改实施后的工作意见,按程序研究决定后实施。继续开展“带案指导、以案析理”活动。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省法院将牵头组织对审判业务领域全省法院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制定出指导性意见。执行工作要在攻克大案、难案,提高执行到位率,规范执行行为,治理违法违规执行上下功夫;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管理、威慑等多重作用。


(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细化便民、利民措施。要扩大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使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理解,做到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救助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要把司法便民体现到立案、送达、开庭、执行款物兑付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六)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廉洁。要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重点对开庭不规范、合议不规范、司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专项整改活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明查暗访、当事人评议等多种方式,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要对法官干警家属从事律师职业、离职法官从事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自报和调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代理案件的回避制度。要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要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努力实现“四个一流”的工作目标。一是要建设一流的领导班子。各级法院要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提高班子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要团结合作干事创业,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确保班子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实际,确保全院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形成一股劲干工作。二是要带出一流的队伍。要增强每一名法官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提高队伍的素质,调动全体法官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争创一流的合力。三是要树立一流的司法作风。在这次活动中,各级法院要针对在工作上开拓创新不足,少数法官干警作风涣散、粗枝大叶,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一些部门和同志责任感不强,工作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分析原因,拿出新举措,认真加以解决。要教育和引导法官干警牢记宗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地履行好职责。四是要干出一流的工作业绩。全省法院的一切工作部署和措施,都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大局进行。为此,今年全省法院的结案率都要高于去年。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申诉和申请再审率要继续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参与平安陕西、和谐陕西建设,在办案活动中,要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多考虑,多做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服务部门也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审判工作提供一流的服务和保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扎实深入进行


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中央政法委为加强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明确领导责任。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在各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法院成立“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法院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检查指导。各中级、基层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活动组织好、引导好,密切配合,确保活动扎实进行。各中级法院的实施意见及辖区内有关的工作简报、经验材料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政治部,省法院将利用工作简报予以转发,在全省交流推广。


二要抓好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和新任领导干部、新进法院人员和基层人民法庭负责人的集中培训。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各类人员分类学习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一是要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形式,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重点是要抓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四个专题的学习。二是每一名领导干部和党员法官,都要自觉自学,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三是省法院在5月上中旬,组织举办一期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基层法院院长和新任领导干部培训班;在4月份,举办新进人员培训班,将全省法院新招录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全部培训一遍。四是在上半年启动《2008-2010年全省基层法官三年轮训工作方案》,由省法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和法官进行集中培训。


三要严格督促检查。各级法院对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省法院将由领导干部带队,组织人员深入各地采取听汇报、查看有关会议记录、学习资料,听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走访有关群众和当事人等方式,对活动的开展进行明察暗访和抽查,并组织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同时,上级法院在检查中,要善于总结好的经验,善于发现、帮助和解决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确保活动和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要抓好宣讲和宣传鼓动。省法院和中级法院要组织宣讲团或报告团,选调理论宣传骨干和先进模范人物,精心组织准备,深入一线,向基层的每一名法官干警直接宣讲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同时,各级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栏、学习园地、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开展活动的舆论氛围。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向社会广泛宣传全省法院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的成绩,注意挖掘、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司法正气,推动活动不断深入。


附:省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安 东 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宋龙凌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成 员:


王松敏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田平利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黄 河 省法院副院长


曹建国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贺伯庆 省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其富 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张其富(兼)


副主任:朱菊草


成 员:谭晓峰、张新志、李滨先、杜世全


联系电话(传真):


省法院政治部宣教处 029-85558912 85558917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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