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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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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陕高法(2008)66号
【发布日期】 2008-04-14
【实施日期】 2008-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法官队伍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满意率,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要求,现就全省法院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法院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建设西部强省、创建“平安陕西”的总体目标,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狠抓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三件大事,思想政治建设、司法制度建设、能力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广大干警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确立,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逐步提高,在维护全省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全省法院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一是少数法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大局观念不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的不够牢靠;二是有极少数法官干警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漠视群众疾苦,作风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对群众正当的诉求不积极作为或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严重损伤了群众感情;三是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司法能力和水平不高,因循守旧,方法简单,就案办案,不注重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和不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四是个别法院、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和监督不严,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作风拖拉、效率不高、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现象,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和彻底解决,将严重影响法院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影响全省法院“四个一流”工作目标的实现,影响建设西部强省和创建“平安陕西”的工作大局。因此,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非常必要和及时。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重大意义,坚持把教育整顿活动同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并作为今年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和省法院的《实施意见》,摆在重要位置,提上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两项活动同时部署,结合继续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紧密联系各项工作实际,努力杜绝厌倦思想情绪,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教育活动的方法


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解决法院队伍中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保证法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具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使广大法官干警真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司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端正,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廉洁自律、公正司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不断提高;深入细致、狠抓落实、开拓创新的工作氛围更加浓厚;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作风更加深入;司法为民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落实;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办案的效果更加良好;法官干警中作风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问题明显减少;因循守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及耍特权、抖威风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作风拖拉、效率不高、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得到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和不遵守规则纪律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重点岗位和环节的司法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人民法院和群众的关系有新的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从而有效推动全省法院“四个一流”工作目标的实现,为构建“和谐陕西”和创建“平安陕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根据省委政法委的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底,进行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立足建设,标本兼治;依靠群众,开门整治”的三条工作原则,并切实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实施方法是:


第一,抓好学习讨论,端正思想态度。各级法院要根据已经部署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教育整顿实施办法,组织好思想发动。主要领导要率先端正思想,党组成员要作专项教育整顿的表率。要通过党组中心学习组、组织生活会、部门会议等形式,搞好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和思想剖析,特别要围绕新时期法院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法官干警学习有关反对特权思想、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的文章和论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如何加强和改进自身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大讨论,力争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认识上找准差距、目标上明确努力方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要把全体法官干警学习、讨论、自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第二,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总结剖析。各级法院要坚持边学习、讨论,边查找问题的方法,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近年来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教训,切实弄清影响作风建设的症结所在;要结合全国法院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原因、教训的剖析,进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充分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届、服务对象及广大法官干警的意见,并通过以案析理、案件评查、案件回访、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掌握线索,查找问题;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几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教育整顿。广大法官干警要紧密联系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通过自查、互查、部门查,查找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第三,联系工作实际,扎实进行整改。全省各级法院要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精心梳理、制定措施,有方法有步骤的逐步解决。要突出抓好窗口单位、重点岗位和容易滋生问题的部门的整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规范办事程序,规范法官干警行为,规范监督机制;要大力推行工作目标管理和司法信息化流程管理,建立完善司法规范化工作的制度体系,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要注意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确定本院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要司法环节,有针对性的抓好整改;二是制定好单位、个人整顿措施;三是及时修订完善司法规范化工作制度。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法院成立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龙凌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其他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张其富兼任。各中级、基层法院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切实搞好结合。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要以 “大学习、大讨论”为先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司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效果。要抓好联系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剖析整改等各项工作的落实。进入专项教育整顿后期,各级法院要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检查的重点是正确的理念是否得到确立,思想分析是否彻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审判质量与效率是否得到提高,活动和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否取得实效。每一个法院、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法官干警,对不规范的行为和不良作风是否得到了必查必纠,对违法违纪的人员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突出重点岗位和环节。各级法院要针对重点岗位和司法环节,加大整改力度。对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领导班子、重点岗位和环节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整、换岗、培训。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树立一批不同岗位、不同层面的司法规范化典型,进行推广。要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掌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正确把握工作方向,在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存在问题、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要有明显成效。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本院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督促检查,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抓好检查验收工作,通过细化考评指标、走访当事人、检查案卷、案件倒查、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明察暗访等方法,逐级进行验收,确保专项教育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凡对活动中不能自身发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又不及时加以纠正、整改措施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特别是因作风方面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省法院或中级法院要派工作组重点指导,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令重新补课,帮助解决问题。


各中级法院请及时将本院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及时报省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处,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书面上报。





附:

省法院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主 任:张其富(兼)


副主任:朱菊草


成 员:谭晓峰、张新志、李滨先、杜世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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