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和宣传,切实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