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潮州、揭阳、汕尾、云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的其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法院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