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及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各级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机关之间完善工作联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行政争议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制度,促进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建立各级政府与同级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院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本地区年度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调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互相衔接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联席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要经常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政府法制机构要经常向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应诉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不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应诉方面的工作联系会议。定期交换有关资料,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对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选择其中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在庭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就案件进行交流探讨,分析研究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措施。各级法院要精心组织好庭审旁听,发挥行政案件庭审的宣传和指导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从2009年起,凡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被告的,法院开庭审理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应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技能。行政首长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也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但必须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不能将案件全权委托。
四是建立复议应诉情况报告制度。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在复议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复议情况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复议申请人向政府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申请复议的,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部门应及时将复议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各类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三、加强领导,确保违法责任追究制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与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顺利实施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并取得预期效果提供有力的保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应诉与推行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行政审判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及时通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数量,将其作为衡量该地区或部门执法质量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失职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出庭应诉和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并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