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经济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有关意见,结合我省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审理好涉企业债务案件,防范和化解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带来的各种风险
1.坚持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原则。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坚持尽量救活企业的司法理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帮扶企业应对困难,维护我省民营经济大省的领先地位,增强企业家的创业、投资信心。
2.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的重大案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下级法院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以支持当地政府妥善化解风险,促进矛盾纠纷的统筹化解。行使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和执行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上级法院适时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诉讼中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不要使企业停工停产,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但对于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和继续经营前景黯淡的企业,要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依法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
4.及时采取“边控”等防止债务人逃匿的措施。对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确适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限制出境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浙高法〔2008〕65号),依法及时采取先行“边控”、“注销护照”等相关措施,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的规定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合理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对涉案企业要根据其不同发展前景和恢复能力,灵活运用相应的挽救措施,最大可能保存企业实体。对有挽救可能、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鼓励采取破产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恢复清偿能力;同时也要引导产能落后、挽救无望的企业走破产清算的道路,形成企业退出机制的良性运转。
6.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鉴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把握好民事借贷纠纷与有关刑事犯罪的区别,不能仅因企业未能及时兑付借款本息或借款人、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犯罪。正确处理民、刑交叉问题,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事实,分别适用继续审理、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不同情形。
二、审理好金融类案件,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7.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各级法院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在认定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效力中,加强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主体等方面的审查,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8.保护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合法权益。在一以贯之保护金融债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浙江企业信用环境较好、银行不良贷款率低等实际情况,在案件处理中注意利益平衡,倡导银企合作,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暂时困难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自愿就借款本金的归还期限、利息减免等问题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调解书形式依法予以确认。对一些金融机构违约停止放贷、提前收贷的行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令贷款人实际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
9.保障并推动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创新。对具有我省特色的企业间联保“抱团贷款”、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抱团增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试点等金融创新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并通过审判实践予以引导和规范。对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行为,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尊重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定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密切关注列入金融改革试点区的金融创新实践,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支持金融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
10.保障证券、期货、信托市场的稳定运行。对我省经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委托理财、私募基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涉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新类型案件,应积极探索,妥善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与监管并重,为金融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1.妥善审理保险类纠纷案件。配合我省保险业创新的主导方向,支持具有浙江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案件审理中要从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利益,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认定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证明标准有困难的,应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12.依法制裁金融犯罪活动。及时审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08〕352号),慎重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类刑事案件,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为生产经营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员筹集部分资金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按集资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金融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三、审理好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3.妥善审理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案件。做好在中央扩大内需、提振经济措施推进下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案件可能上升的充分预期和准备,总结土地使用权流转、建筑工程、道路施工、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等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以稳定大局为基本原则,依法审理,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特别要积极支持改善民生、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为我省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投资、保增长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4.依法审理房地产纠纷类案件。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支柱产业的地位,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行为,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依法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5.依法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对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涉土地、拆迁、环保等各类行政案件,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充分关注各地出台的帮扶性政策的合理性,妥善审理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的方针,既要依法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客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特别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妥善化解,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8〕162号),妥善运用协调和解手段,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16.妥善审理欠薪、劳动争议案件。加大对劳企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尽量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对于涉及面广、矛盾可能激化的群体性讨薪案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防止情绪激化和事态扩大,避免产生“民转刑”案件,必要时申请动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再根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参与企业财产分配。各级法院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8〕346号),高度关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审理好涉“三农”案件,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和发展
17.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充分认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18.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和金融创新。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地探索对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允许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林权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抵押和权利质押。
19.切实依法维护健康的农产品交易秩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要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农产品收购者、运输者、加工者、销售者各自的责任,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五、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涉外审判的司法形象和国际公信力
20.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举措》(浙高法〔2008〕305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坚持“司法护权、激励创新”,支持并保障我省技术跨越战略、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为促进我省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21.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结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商资字〔2008〕323号),做好外资非正常撤离相关经济纠纷的跨国追究和诉讼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损失。案件审理中要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司法透明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省出口外向型经济特色,支持“港航强省”的建设目标,努力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外向型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
22.加强协调沟通,稳妥受理案件。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等手段及时有效处理,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予以解决,尤其是对于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不要轻易纳入司法渠道。对于重大纠纷和突出问题,各级法院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妥善解决。要配合政府协调推动资金链断裂的区域性龙头企业的重组解困工作,将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渠道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23.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审理民间借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等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对债权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于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涉“三农”、金融和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也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要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竭力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24.健全诉讼便民机制,妥善把握执行原则与方法。通过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扩大并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加强诉讼指导、健全涉诉信访机制等系列措施,千方百计降低诉讼门槛,关注涉案民生,方便群众诉讼。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处理涉企执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执明传〔2008〕第4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注意把握好涉企案件的执行原则,在执行方式上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切忌简单化和片面性,在执行过程中要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
25.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发〔2008〕41号)的要求,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大要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研究、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提高对下业务监督和指导能力。
26.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各级法院应将确保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加强法院“两庭”建设、法院信息化等自身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在通过建立法官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等措施,着力提高我省法官队伍服务经济大局的能力与水平的同时,将法院工作当前面临的办案压力大、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物质装备保障条件紧张等困难向党委、人大和政府如实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以进一步得到有效解决。
27.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导向作用。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对涉及扰乱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秩序的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在审结后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参与企业信用体系、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经济金融风险协调处置机制的完善,关注备案企业的风险跟踪和监控,尤其要关注企业间交叉担保和地方性担保链可能带来的传导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