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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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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陕高法(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8
【实施日期】 2009-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省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作用。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陕西国民经济发展和“安全陕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稳定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社会矛盾复杂的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务于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我省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条 积极审慎受理相关案件。对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纠纷,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快速审查立案;加强对企业的诉讼指导,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企业债务的当事人,加大诉前、诉中保全措施,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防止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





第三条 加大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力度。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积极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在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以最大限度、最佳措施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四条 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在审理企业因供应链、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时,处理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因资金短缺但可以继续经营的负债企业,要慎用保全措施,可通过设置担保等方式促成债权人给予负债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帮助负债企业渡过难关。上级法院要及时掌握信息,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起诉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要统一协调,避免因为简单处理而激化社会矛盾,尽最大努力维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第五条 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加快清算步伐;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尽早终结破产程序;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等措施,尽可能为企业生存提供司法帮助。





第六条 依法审理好金融危机引发的房地产案件。对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无法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支付工资报酬而带来的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案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依法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现象,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依法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因企业亏损引发的企业裁员、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既要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有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通过审判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经营者权益同等保护的司法保护机制,优化诉讼与劳动仲裁等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因拉动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起的征地、拆迁、关中地区“一线两带”建设等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依法支持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避免因案件受理不及时、审理不当、执行不力而出现群体性事件。





第九条 依法审理好我省对外开放中形成的案件。在审理我省重点扶持的能源化工、机电、纺织、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加工贸易出口中形成的合同纠纷案件,要认真研究涉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商业惯例、海运规则以及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在审理外商在我省的投资案件中,要准确适用法律,做好财产和证据保全,涉及职工利益的,要协助做好稳定职工工作。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对外开放形象。





第十条 认真审理好金融危机引发的其他案件。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纠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商事合同以及群体性、连锁性案件,要采取积极的司法手段进行解释、调解和疏导;要快审快结快执,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宏观调整和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非法集资或其他方法侵犯金融管理、货币管理、票据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严厉打击。尤其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发放贷款、金融诈骗等多发刑事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依法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组织好金融案件的专项执行和集中执行活动。要运用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为国家和企业解难,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十三条 构建立案、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多个债权人同时起诉、同时申请执行同一企业的债务案件,受理和执行的法院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统一立案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执行措施,避免立案和裁判标准不一,防止出现执行中的矛盾和冲突。





第十四条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在重大案件处理、重大决策方面,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加强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努力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五条 加强调研和司法建议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经济运行领域及应对金融危机措施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与司法建议工作,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企业应对危机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加大对企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力度,促进企业的安全和发展。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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