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和我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中央和省委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和重大工作措施,确保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民生不断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最高法院近期召开的一系列会议精神,掌握省委及各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准确把握大局,从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化解矛盾的职能,更加注重办案效果。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严重,经济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旧的矛盾依然存在,新的纠纷会大量涌现,人民法院面临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任务会更加艰巨。各级法院要更加主动地争取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更加讲究办案方法,更加改进工作作风,无论是审判执行工作,还是处理来信来访,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无论是庭审,还是接待当事人,都要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辨法析理,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当事人与社会的矛盾。要统筹兼顾办案效果,综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兼顾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当前效果和长远效果、整体效果与局部效果,从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党的长期执政出发,实现最大的审判效果。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高度重视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稳定和关系民生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按照质量更高、效率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要求,及时收案、快速审理,强化调解,妥善裁判和执行。要依法审判执行好金融纠纷和犯罪案件,保持金融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审判执行好各类涉农案件,保障农村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依法审判执行好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或清算破产的案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审判执行好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妥善调整劳企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判执行好涉众案件,避免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把握当地经济结构调整的布局和安排,了解当地企业的状况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
(四)实行系列案件集中管辖和协调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信息沟通,对于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全面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指导。对于同一债权人以相同诉讼请求,起诉多个债务人,或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案件,其管辖权均在上级法院管辖范围的,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集中管辖,以便于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是集中管辖的相互关联的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案件审理的指导,尽量做到统一协调,统一判决,统一执行。
(五)依法灵活运用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要慎重使用各类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提出保全和执行申请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出发,选择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于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有发展潜力但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尽可能说服当事人放弃申请,或采用活封、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或实现债权,以达到各方共赢,共度难关。对于经营风险很大,已无恢复希望或投资者有逃匿、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以及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及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并对可能逃匿的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依法采取边控等措施。要避免因责任心不强、草率适用强制措施;严禁因办关系、人情案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强制措施。对于草率适用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注重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对于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并向上级法院报告。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重整企业的重整方案,严把立案关。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尽可能确定其为破产企业管理人。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对于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可以引导当事人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有希望挽救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保留企业,避免产生各种不稳定因素,并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
(七)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和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于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判。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工作,力求把矛盾和纠纷消除在萌芽和初始阶段。要建立和完善派出法庭在各乡镇村办的工作站点,形成便民诉讼网络和指导人民调解网络。具备条件的可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引导诉讼当事人先行调解。要大力推广依靠工会、妇联、共青团、商会等组织调处纠纷的经验,支持和指导他们进行非诉调解,主动邀请他们参与诉讼调解,发挥其专业知识和专门工作经验的优势,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法院要尽快成立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把指导调解工作纳入经常化、正规化的轨道。
(八)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充分体谅当事人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焦躁心理,进一步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当事人之所难,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那样对待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听诉,细心解惑,认真落实省法院推广的便民诉讼二十条措施,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彻底转变冷横硬烦的不良态度和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要充分关注困难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当事人打的起官司。充分发挥我省法院司法救助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当事人的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救助。要通过法官真诚的态度和优良的作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并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九)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法院要更加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案件的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置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自觉地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服务。要更加主动地争取政府的支持,建立法院司法与政府工作的联动机制,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和因企业倒团、企业主逃匿而引发的农民工或职工群体性讨薪等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采取应急措施。对审判工作中发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方面改进管理和工作,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要更加主动地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围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金融纠纷及犯罪案件,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合力。
(十)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级法院要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认真排查审判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闹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做好预测和预防工作。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一旦事件发生要立即反应,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