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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山猪炮”、黑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制造、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只要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一律免予处罚;有一般违法犯罪前科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仍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一经发现,依法收缴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海南省公安厅设立了举报电话:0898-65312710;本地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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