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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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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7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属于立案审判职能之一。为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经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管辖案件的归口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基层法院立案庭暂不审理管辖异议案件,仍由相应审判业务庭负责。





二、要高度重视管辖案件归口审理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门的合议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要于4月1日前到位;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案规范,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遵守审限要求,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三)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要加强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和一审法院的沟通,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四)注意总结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加强调研,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规范,高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工作;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辖审判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三、管辖案件归口审理工作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4月1日后受理的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由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之前受理的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相应审判业务庭继续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告。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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