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立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立案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地进行,依照诉讼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立案工作坚持立案调解原则。
第三条 立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做好各项立案工作。
第四条 立案窗口设立3个工作小组:民商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刑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及行政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各小组由专人负责立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立案窗口负责下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一)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二)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及已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过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立案窗口做好下列案件的分流与疏导工作:
(一)对本院已复查过的民商、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或者超出二年规定期限提出再审申请的,告知当事人向信访等部门反映。
(二)对中级人民法院未复查过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
(四)对反映法官违法、违纪申请立案的及调解书、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向纪检部门申请处理。
(五)对越级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六)对本院正在审查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与值班领导联系解决。
第七条 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院管辖。
第八条 再审申请案件立案审查
(一)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申请人;
2、本院是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立案须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
第九条 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审申请书四份;
(二)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三)提交一审、二审经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四份;
(四)再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证据复印件二份。
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在立案窗口先作登记,提交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立案窗口应接受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补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已接收的立案材料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息诉或调解工作,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庭长签发。
第十一条 庭长对立案窗口报送的立案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庭长已签发同意立案的案件,1日内送交立案登记室;对庭长未批准立案的案件,3日内电话或者当面口头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立案庭健全诉讼指引制度,立案窗口要张贴诉讼指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等诉讼指引材料,方便当事人全面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立案窗口接待人员应对当事人的询问耐心细致解答并作详细记录,切实做到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听取,对其困难热心帮助,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细心阅看,对诉讼活动中法律困惑悉心指导,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全体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对待工作,勤奋努力,恪尽职守。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企业、法人)单位名称、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企业、法人)单位名称、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写明提出再审申请目的)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X项,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裁定)或该判决(裁定)第××项。
二其他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裁判是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并列举有关证据,归纳总结)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