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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131号
【发布日期】 2009-03-30
【实施日期】 2009-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高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法院信息系统是向北京市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报送法院信息的主渠道,发挥着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信息工作原则





第一条 信息应当及时,体现时效性。





第二条 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第三条 信息应当全面,喜忧兼报,真实反映首都法院工作实际。






第二章 信息类型和要点





第四条 北京高院信息内容一般分为动态类、经验类、问题建议类、决策部署类、重大案件类、重大紧急类六种类型,根据信息内容、不同密级分别刊登于《北京高院信息》普刊、增刊、审判“法轮功”案件专刊、涉审判案件信访工作专刊、大要案专报、工作月报等栏目。





第五条 动态类信息主要是全市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法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届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意见、建议、评价;各法院开展的重要活动、发生的重要人事变动以及各院院长的重要工作批示、重要活动等。





第六条 经验类信息主要是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经验。





第七条 问题建议类信息主要是各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以及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其他相关部门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八条 决策部署类信息主要是全市各级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法院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具体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





第九条 重大案件类信息主要是在全国范围或者在全市、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紧急类信息主要是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发布全市法院信息工作要点,于每年年初、年中各发布一次。遇有重大工作部署调整,信息工作要点可以随时发布。






第三章 信息采编与报送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制度,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应当立足审判,立足基层,保证信息数量。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应当注重敏感性、全局性问题,增加信息前瞻性。





第十五条 信息编写应当观点鲜明、文字精炼、内容充实。





第十六条 动态类、案件类信息应当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重特大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在案件审理后24小时内报送。已经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后24小时内报送。





第十七条 重大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并应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工作24小时不间断的要求,各法院应当为信息员配备能够察看市高级法院信息网络的专用手机,保证信息人员随叫随到。





第十九条 各法院应当建立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发生重大紧急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上报,并及时补报书面信息。





第二十条 报送市高级法院的信息应当通过北京法院内网上报。涉密信息应通过符合保密要求的形式报送。






第四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为全市法院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以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配备1至2名专职信息员。





第二十三条 各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业务庭、室等相关部门指定兼职信息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信息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文字处理及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审判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列入审判人员序列。





第二十五条 各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工作经费制度并逐年增加信息工作经费,加强信息工作物质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息存储、采编、报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信息审核应当建立审核制度;重要信息应当建立层报制度,提高审核层次。





第二十八条 各法院应当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列席或参加院内召开的相关会议,参阅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一次。


各法院负责对本院的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对全市法院信息工作进行评查。






第五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高级法院信息工作考评采用以信息质量为考评基础的计分制。计分制考评综合考评信息数量、质量、效率等各个要素,通过分值计算,确定得分,并以所得分数作为评价各法院信息工作基本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被《北京高院信息》采用后,即计算1分。被《北京高院信息》评为优秀信息的,另加5分;被市委、最高法院上一月份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北京高院信息》当月的优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分值统计采用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式。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予以加分,加分标准主要参考领导批示情况确定。有实质内容批示的信息,加分标准是: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最高法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同一条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按照最高批示分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信息采编和报送违反及时、全面、准确原则,予以扣分,扣分标准是:违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未及时上报信息的,从所得总分中扣5分;信息内容不全、失实的,从所得总分中扣10分;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从所得总分中扣20分。





第三十五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对全市各级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信息工作考评实行月通报制,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终按照总分排序。


各法院应当对本院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六章 信息工作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于每年年底综合用稿质量、数量等因素,对年终总分前十五名的单位以及优秀专、兼职信息员,给予通报表彰。


受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优秀专、兼职信息人员,所在法院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兼职信息员的信息工作表现应当纳入所在部门目标任务考评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专、兼职信息人员和直接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一)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全市各级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单位和本部门法院信息工作。实施办法报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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