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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林业局关于落实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洪林公字(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6-19
【实施日期】 2009-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2006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联合行文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赣林公字[200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机关。对上述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等职权。


目前除市森林公安局已执行《通知》规定外,各县(区)尚未按《通知》规定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请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尽快落实《通知》规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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