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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应如何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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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6-25
【实施日期】 2009-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邱其发、邱其文、邱炳有、邱守纪等182名村民与邱芝章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2008]湛中法民二终字第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应理解为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十八周岁以下村民。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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