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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来访人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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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7-22
【实施日期】 2009-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保证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机关安全和干警人身安全,我院相继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在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接待相关人员的规定。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干警无视制度的存在,违反规定在办公区域接待亲戚、朋友甚至当事人,也有的干警亲自带领当事人去领导办公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院的办公秩序,并给机关安全和干警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制度进一步强调如下,望全院干警给予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





一、严禁在办公区域接待当事人。办理司法救助、退费、司法鉴定、查阅档案的当事人须由承办人到一楼警卫室予以说明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办公区,承办人必须全程掌握当事人行踪,直至退出办公区域。





二、对来访的其他人员,原则上须到审判区域接待室或调解室接待。确有必要在办公区域接待的,须由接待人到一楼警卫室按要求登记后方可带领进入办公区域,并全程掌握行踪直至退出办公区域。





三、党组成员的来访人员,由值班警察与办公室秘书联系确认后,方可登记进入办公区域。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和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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