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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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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0)331号
【发布日期】 2010-09-30
【实施日期】 2010-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附件一,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附件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根据最高法院通知要求,两个文件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为贯彻执行好《量刑指导意见》,高级法院遵照规范、实用、符合本地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述三个试行文件是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文件,请各院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行这项改革,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的成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审判实际,细化执行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对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中央政法委王其江副秘书长做出重要部署,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熊选国副院长就贯彻落实好中央量刑规范化改革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法院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一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法院要及时把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要成立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高级法院负责对各院试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刑一庭为联络员单位,具体负责与最高法院及辖区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日常联络工作。上下级法院间要步调一致、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搞好全员培训。9月20日,高级法院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对三级法院刑事法官进行了培训。按照最高法院分级培训的要求,各中级法院对所辖片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刑事法官,要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全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要通过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规范文件内容,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确保两个试行文件得到正确实施。





四、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适用于2010年10月1日以后一审立案的常见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对于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目前暂不适用;对《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的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可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案件。《量刑程序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联合发布,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适用于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全市法院要以《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参照高级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遵照《量刑程序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等做好汇报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配合,要在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难免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共同努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要加强统一组织,适度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把好宣传口径,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量刑规范化取得的良好效果,为量刑规范化全面试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及时总结不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司法活动,需要经过一个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在试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全市法院要及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量刑大起大落,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针对《实施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将定期进行调研总结,适时对《实施细则》进行完善,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略)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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