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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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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11-01
【实施日期】 2010-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了进一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我省再审审查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意见。





一、判后答疑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审判目标,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判后答疑工作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便民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努力避免因答疑增加当事人负担。二是协作原则。上下级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必须加强配合、分工协作,防止相互推诿、拖延。三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





三、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全面实行判后答疑制度。当事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质疑的,原审法院应当及时予以解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当先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答疑。





四、全省各级法院的立案庭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各部门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调、答疑跟踪、情况统计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具体答疑应由做出原生效裁判的审判部门负责。答疑法官应在接到答疑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答疑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可以延长1个月。答疑应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或质疑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答疑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地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答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答疑过程应当做好笔录以及备案工作。





六、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判后答疑机制,明确答疑法官、答疑期限、答疑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分工协调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判后答疑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有条件的法院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判后答疑流程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审判管理、质量评估、绩效考评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七、上一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判后答疑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定期抽查、定期通报制度,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统计排名、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在判后答疑中敷衍塞责、简单应付或者推诿拖延的,上一级法院应及时督促纠正。





八、判后答疑工作成效纳入法院、法官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各级法院应当将申请再审率作为法院和承办法官审判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引导法院和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再审审查和涉诉信访案件。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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