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西安市公安局...等  
【发文字号】 西公通(2011)350号
【发布日期】 2011-07-04
【实施日期】 2011-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推进“平安西安”建设,营造全市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如下:


一、敦促我市境内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在规定期限内自首。


三、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扭送投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予羁押。


五、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追缉归案,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6756110、86751654


举报邮箱:qingwangxingdong@qq.com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