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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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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1-20
【实施日期】 2008-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负责在京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在京彩票机构)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的就地征收工作,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在京彩票机构包括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在京彩票机构彩票公益金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

      2.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统计表;

      3.彩票分类销售情况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彩票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上月彩票销售情况核定缴款金额;

      2.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向在京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第七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操作如下:

      (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库。

      1.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本缴款企业开户行;

      2.开户银行通过人行交换系统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回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后送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二)使用支票缴库。北京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企业直接用支票缴纳彩票公益金的,经北京专员办在支票背书后,缴入代理银行。北京专员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作为缴纳企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

      (一)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应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应于当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

      (三)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应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对在京彩票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在京彩票机构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如未经批准而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将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彩票公益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彩票公益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彩票公益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对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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