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刑事案件量刑规定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
第270条 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 ;
数额(量)巨大: 8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
数额(量)巨大: 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 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见);
数额(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 2万元;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高法[2002]9号 ;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作为定罪的情形之一;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达到该数量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2万元以上,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浙高法[2002]9号;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三枚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十份以上的;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十五份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2003年6月27日刑事审判例会决议。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欧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上的。
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研)字(2001)第13号。因实施刑法第293条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它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欧打他人的,以随意欧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赃物价值4000元为定罪起点
依据:省高院、省高检、省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院[1999]32号);
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重大损失5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15条第二款 失火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一)死亡1人以上的;
(二)重伤3人以上的;
(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五)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课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一) 死亡3人以上的;
(二)重伤10人以上的;
(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五)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 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24条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严重后果:实施构罪情节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成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第125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
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
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
3、手榴弹1枚或爆炸装置;
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
5、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
6、多次;
7、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
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
3、手榴弹3枚;
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烟火药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
6、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烟火药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
7、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案件:
构罪情节: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定罪情节:1、 制造5支;2、 销售2支;3、 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1、制造20支;2、销售10支;3、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1、制造50支;2、销售30支;3、达到严重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2、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爆炸装置;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5、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2、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3、军用枪支、手榴弹;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5000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6、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气枪铅弹10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手榴弹1枚;4、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100发、非军用子弹1000发、气枪铅弹50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3、手榴弹3枚;4、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擅自持有的行为;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情节严重 1、枪支、手榴弹或者爆炸装置;2、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5、未达到第2项标准,但拒不交出的;6、达到第2项最低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以上的。 ;4、重伤1人以上并有下列情节:a、酒后、吸毒后驾驶b、无驾驶资格驾驶c、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d、明知无牌或已报废车驾驶e、严重超载f、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 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发[2001]9号;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罪数额:销售金额5万元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20万元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50万元
特别巨大:销售金额200万元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上述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未遂犯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货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定未遂。
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生产伪劣用烟丝1000公斤以上或烟叶1500公斤以上定未遂。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 (1) 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2) 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 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4)缺乏急救必须的有效成分;
造成严重危害 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产品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严重危害 :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污染物 。
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造成严重危害: 致人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后果特别严重:(1)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2)重伤1人;(3)轻伤3人;(4)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1)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或感染爱滋病;(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2、三人以上轻伤;3、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5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2万元(杭州市中院标准);2、造成农业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后果,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省高院标准)
数额(量) 巨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 经济损失50万元(杭州市中院);省高院为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造成被害人容貌毁损;2、皮肤严重损伤;3、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
第151条(1) 走私武器、弹药罪
情节较轻 1、军用子弹10发;2、非军用子弹100发;3、非军用枪支2支;4、未达上述数量但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军用子弹50发;2、非军用子弹500发;3、非军用枪支5支;4、军用枪支1支;5、前款数量+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军用子弹100发;2、非军用子弹1000发;3、非军用枪支10支;4、军用枪支2支;5、前款数量+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外币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
第151条第一款 走私假币罪 走私伪造的货币
情节较轻:1、面额2000元;2、币量200张;
情节严重:1、 面额20000元;2、币量2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
情节特别严重:1、面额200000元;2、币量20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4、前款情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1条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
情节较轻:三级文物2件以下;
情节较重:1、2级文物3件以下;2、3级文物8件以下;3、3级文物2件以下但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1级文物1件以上;2、2级文物3件以上;3、、3级文物9件以上;4、、数额达到情节较重; a.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 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c.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1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情节较轻 1、附表(一)规定数量以下;2、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 1、附表(一)数量以上;2、制品价值10万元—20万元;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本款数量但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附表(二)规定数量;2、制品价值20万元;3、达到附表(一)标准;a.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c.使用特种车走私。
依据:同上;附表(一)、(二)见《司法文件选》2000年第12期(或本站点法律法规栏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情节较轻 1、录像带、影碟50盒(张);2、录音带、音碟50盒(张);3、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4、照片、画片500张;5、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
情节一般 1、录像带、影碟100以上;2、录音带、音碟200以上;3、扑克、书刊、画册200以上;4、照片、画片1000以上;
情节严重 1、录像带、影碟500以上;2、录音带、音碟1000以上;3、扑克、书刊、画册1000以上;4、照片、画片5000以上;5、虽不到上述数额,但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般情节: 个人:偷逃税5万元;单位:偷逃税25万元;
情节严重 :个人:偷逃税15万元;单位:偷逃税75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偷逃税50万元;单位:偷逃税250万元;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
第155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
一般情节:1、禁止进口10吨以下;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5万元;单位:25万元
情节严重;1、禁止进口10吨以上;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15万元;单位:75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1、禁止进口10吨以上;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59条: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数额巨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并占其出资额30%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2条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受贿1.5万元 ;2、10000—15000元,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受贿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个人行贿1.5万元;2、单位行贿3万元;
数额巨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3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非法获利8万元 ;
数额巨大:非法获利4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 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
数额(量) 巨大: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严重亏损:亏损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者亏损数额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
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 ;
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3000张(枚)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法释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稿)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外币应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法释17号;
第171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数额(量)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
依据:同上;
第171条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币量不足400张(枚)的;
数额(量)巨大: 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 ;
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
依据:同上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元以上的
依据: 同上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数额(量)巨大: 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
依据: 同上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罪数额:个人:(1)吸收存款20万元;(2)吸收30户以上(3)存款户损失1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单位:(1)吸收存款100万元;(2)吸收150户;(3)存款户损失5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
数额(量)巨大:个人吸收100万元;单位吸收50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面值500元;
数额巨大 面值15000元;
特别巨大 面值100000元;
依据:同上;
第184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参照第163条标准;
数额(量)巨大:参照第163条标准 ;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86条第一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较大损失: 30万元以上损失;
重大损失:100万元以上损失;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
第186条第二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 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
特别重大损失: 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
依据:同上;
第187条 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 :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
特别重大损失: 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
依据:同上;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
第189条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造成损失1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4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个人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个人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4条 金融凭证诈骗罪
同上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数额(量)巨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5千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5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20万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5千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5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20万以上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元以上 ;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201条 偷税罪
定罪情节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六)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2条 抗税罪
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1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数额:虚开税额1万元;被骗税款5000元;
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 虚开税额1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1) 税款被骗5万元;(2)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受到刑事处罚;(3)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虚开税额50万元;特别严重情节:(1)税款被骗30万元(2)虚开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别巨大: 虚开税额:100万元(1)特别重大损失:税款损失50万元,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2)情节特别严重: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累计10万元以上。
数量较大: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 :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并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千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数额:(1)25份;(2)票面额累计10万元;
数量较大:(1)100份;(2)票面额累计50万元;
数量巨大:(1)500份;(2)票面额累计25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注:非法购买真伪发票数量累计计算)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50份以上 ;
数额(量) 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200份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本条其余罪名数额认定标准一致)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 ;
数额(量)特别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假冒注册商标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特别严重情节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五万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3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四)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15万
特别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数额(量) 巨大:违法所得额10万元以上,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起点: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特别严重后果: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同上;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同上;
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4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 个人:(1)经营额100000元(2)违法所得30000元(3)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本)图书2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 单位:(1)经营额300000元(2)违法所得100000元(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内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非法买卖外汇或骗购外汇 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2、单位非法为他人骗购外汇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0万元;3、居间介绍骗购1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经营去话业务100万元以上;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100万元以上;3、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五)烟草制品1、个人经营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2、单位经营额50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3、曾受2次以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2万元以上
(六)其他类经营 个人:(1)经营额10万元(2)违法所得3万元; 单位:(1)经营额30万元(2)违法所得10万元;
(七)非法生产、销售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以上简称“禁用药品”),有下列情节:1、盐酸克伦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量2500克以上;2、其他禁用药品的非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数量或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用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禁用药品”的饲料,有下列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数量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个人:(1)经营额300000元 (2)违法所得1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单位:(1)经营额1000000元 (2)违法所得3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50000份(本)、图书15000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部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1)经营去话业务500万元;(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万元;(3)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
(四)其他类经营:个人:(1)经营额30万元;(2)非法所得10万元;单位:(1)经营额100万元;(2)非法所得3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通知》浙法(1999)4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02)15号《关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标准的通知》;《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5]21号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情节严重: 1、 强迫交易行为三次以上;2、 强迫交易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3、 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强迫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4、 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5、其他严重后果;
依据: 省两院一厅《关于办理强迫交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浙公发(2001)26号;杭州市中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
第227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非法经营额1000元或非法获利500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 非法经营额1万元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法释17号
第227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情节严重: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
从重处罚 (1) 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船票的;(2)铁路职工;(3)首要分子;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法释17号;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00]14号;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情节严重:1、致使职工受伤、患重病或自杀等严重后果;2、屡教不改;3、多次强迫劳动,造成恶劣影响;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情节严重1、 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2、陷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数额较大;3、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263条:抢劫罪
数额(量) 巨大:1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64、265条 盗窃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
数额(量) 巨大:20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数额(量)特别巨大:80000元或发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窜3次,b、流窜区域3个,c、以盗窃所得进行违法犯罪,d、破坏性手段,重大损失※);4、累犯(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30000元#);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0000元*);无期徒刑:(1)10万元以上并具有流窜20次以上情节;(2)15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所列特别严重情节的;(3)或2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注: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季度例会纪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30号)
第266条 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
数额(量) 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
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第267条:抢夺罪
数额较大: 1000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 1万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 8万元
依据:浙高法[1999]32号 。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
第270条 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 ;
数额(量)巨大: 8万元;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
数额(量)巨大: 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 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见);
数额(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 2万元;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浙高法[2002]9号 ;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作为定罪的情形之一;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达到该数量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2万元以上,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浙高法[2002]9号;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三枚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十份以上的;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十五份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2003年6月27日刑事审判例会决议。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 随意欧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上的。
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研)字(2001)第13号。因实施刑法第293条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它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欧打他人的,以随意欧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赃物价值4000元为定罪起点
依据: 省高院、省高检、省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院[1999]32号);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1、 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3次以上;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浙公法(2001)20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注: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318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法第318条第2项第321条第1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情节严重 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30万元以上的。
依据:同上;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情节严重:1、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3、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1、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3次以上;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依据:同上;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1、 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2、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3、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国(边)境的;4、 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5、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依据:同上;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倒卖文物3件以上或3次以上,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倒卖国家三级珍贵文物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倒卖文物10件或者10次以上,倒卖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或者非法行医骗取钱财4000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342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00]14号;浙高法[2002]9号;
第343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
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5万元以上的:(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343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情节严重:(1) 非法采伐2株或2立方米以上;(2) 毁坏致使死亡3株以上;(3)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者;(4) 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区分林区、非林区系杭州市中院意见;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2)9号;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盗伐: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盗伐竹林或其它竹子的:2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滥伐:非林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林区:20M3或幼树1000株以上▲滥伐竹林或其它竹子: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
数量巨大盗伐: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盗伐竹林或其它竹子的: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滥伐: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林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滥伐竹林或其它竹子:5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特别巨大:盗伐: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盗伐竹林或其它竹子的:10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区分林区、非林区系杭州市中院意见;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2)9号;
第345条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情节严重:(1)非法收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2)非法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米或5株;(3)其他严重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2)非法收购珍贵树木5m3或10株;(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依据:同上;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第一档(三年以下);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档(三年至七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量)巨大:
第三档(七年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第三档的情节严重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第四档(十五年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 :(1)鸦片200克(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4)大麻油1千克以上,大麻脂2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5)可卡因10克以上;(6)吗啡20克以上;(7)度冷丁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8)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9)咖啡因50千克以上;(10)罂粟壳50千克以上;(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数量大(1)鸦片1000克;(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4)大麻油5千克以上,大麻脂10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5)可卡因50克以上;(6)吗啡100克以上;(7)度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50mg/支规格的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8)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9)咖啡因200千克以上;(10)罂粟壳200千克以上;(11)上述毒品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第350条 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定罪数量:(1)罂粟500株;(2)大麻5000株;(3)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4)抗拒铲除的;
数量大 (1)罂粟3000株;(2)大麻30000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情节严重 1、 组织他人卖淫达5人或15次以上;2、组织未成年人卖淫;3、明知他人患有性病而组织卖淫;4、组织精神病患者卖淫。
依据:杭州市中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定罪情节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只有1次,但具有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情节的。
情节严重: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5人次以上;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情节的。
依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浙公法(2001)20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定罪数量 1、制作:录像带50盒或影碟、软件50张、音碟录音带100盒、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照片画片500张;2.贩卖:录像带100盒或影碟软件100张、音碟录音带200盒、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照片画片1000张;3.非法获利5000元4.向他人传播200人次或组织播放10场次 情节严重 1、制作:录像带250盒或影碟、软件250张、音碟录音带500盒、扑克书刊画册500副(册)、照片画片2500张2.贩卖:录像带500盒或影碟软件500张、音碟录音带1000盒、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照片画片5000张;3.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4.向他人传播1000人次或组织播放50场次;5、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包括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员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6、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 1、制作:录像带1250盒或影碟、软件1250张、音碟录音带2500盒、扑克书刊画册5000副(册)、照片画片12500张;2.贩卖:录像带2500盒或影碟软件2500张、音碟录音带5000盒、扑克书刊画册5000副(册)、照片画片25000张;3.非法获利150000元以上;4.向他人传播5000人次或组织播放250场次;5、实施定罪数量第5条数额达到该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6、实施定罪数量第6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该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通知》浙高法(1999)45号省高院浙刑(2000)2号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第364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传播淫秽
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达300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数量达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数量第5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数量第5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同上 。
第364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组
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15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播放75场以上;
依据: 同上;
第375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
定罪标准: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情节严重: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75条第二款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82、385条:贪污罪、受贿罪
定罪数额:5000元或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
数额较大:50000元;
数额巨大:100000元;
无期以上:1、40万元未追回;2、50万元部分未追回;3、60万元基本追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无期以上系杭州市中院与杭州市检察院协商操作。
第384条、第185条第二款、第272条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量) 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数额巨大;(2)多次挪用公款;(3)手段恶劣;(4)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5)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8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98)99号;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10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1996)1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389条 行贿罪
定罪数额:5000元;
依据:同上;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定罪数额:个人50000元,单位10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1996)1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98)99号;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0元;(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00元;
依据:同上;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情节严重:100000元;
依据:同上;
第395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数额较大:10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395条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10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数额较大:100000元;数额巨大:50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1)死亡1人;(2)重伤3人;(3)轻伤6人;(4)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定罪数额 : 不征或少征税款5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405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定罪数额: 国家税收损失5万元;
依据:同上;
第405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定罪数额: 国家税收损失5万元
依据:同上;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00元;
依据:同上;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情节严重:(1) 允许采伐数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2) 滥发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3) 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4) 批准采伐国家禁伐的林木,情节恶劣;(5) 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区分林区、非林区系杭州市中院意见;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2)9号;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00]14号
第410条第一款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00]14号 。
第410条第二款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情节严重:(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片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片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4号;
第414条:
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