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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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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4-05-22
【实施日期】 2014-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温州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备忘录

2014年第1号)

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

2014522日讨论通过

  1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高法民一〔20135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市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婚姻法》第44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各县区市法院在判决上述数额超过5万元时,可事先报市中院民一庭审核,以利于全市该类案件的平衡。  

                                    提供人:浙江乐清律师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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