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遂昌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遂昌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遂昌县范围内划拨土地转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及增加容积率等所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批准后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村队集体留用地建设项目允许划拨转出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条 评估时点。划拨转出让的,为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之日;改变用途的,为县建设局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之日;改变容积率的,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
第二章 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转出让
第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划拨土地,申请办理转出让的,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一)住宅用地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其中原村队集体建设项目审批用途为住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60%缴纳;
(二)工矿仓储用地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
(三)商服用地按市场评估价的50%缴纳;
(四)其他用途用地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
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划拨土地,申请办理转出让的,按其用途市场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章 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转出让
第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划拨土地,申请改变用途办理转出让的,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一)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住宅用地市场评估价的50%缴纳;
(二)改变为商服用途的,按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60%缴纳。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划拨土地,申请改变用途办理转出让的,按新用途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本规定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依法处罚后再予以补办。
第四章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出让土地,申请办理改变用途的,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一)改变为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后的60%缴纳;
(二)改变为商服用地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后的70%缴纳。
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高于改变后土地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不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出让土地,申请办理改变用途的,按新用途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后的10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本规定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依法处罚后再予以补办。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提高容积率的,由县建设局抄告县国土资源局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未经县建设局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的,由县建设局依法处置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未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地下一层按规划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以下的,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违法用地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准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按实际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0%缴纳。
第六章 相关事项认定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原批件中土地用途明确的,按原批准用途认定;原批准用途不明确的,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按最高法定使用年限确定,出让年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原用途最高法定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确定,扣除后使用年限高于新用途最高法定使用年限的,按新用途最高法定使用年限确定。
第十五条 原审批建筑面积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此建筑面积确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都未明确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总建筑面积仍不明确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办理有关权证。
第十七条 改变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建设局认定后办理新用途规划许可;
(三)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四)县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办理有关权证。
第十八条 违法用地的补办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以优惠价取得的下山脱贫用地、改制企业用地、安置用地、房改房和经原遂昌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集资房、经济房划拨转出让时参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11月20日起实施;原遂昌县有关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与本暂行规定相冲突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