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启用,2010年9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统一制定。
公 安 部
2014年6月24日
附件: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4099599.files/n40996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