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规范再保险分入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二、再保险分入业务较原保险业务具有信息不对称更突出的特点,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财产保险公司应全面充分认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三、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
五、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
六、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应配备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八、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确定承保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
(二)制定再保险分入业务承保指引,规范分入业务实务操作流程。
(三)审慎评估风险,建立包括核保、核赔、分级授权制度在内的风险管控体系。
(四)加强责任累积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累积识别和管控机制。
(五)有效分散风险,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方法。
(六)加强业务数据分析,建立分入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
(七)建立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加强未决赔款管理。
(八)建立分入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和账单结算管理制度。
九、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监管要求和管理制度内化到IT系统设置,确保该系统与财务IT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十、财产保险公司将再保险分入业务录入业务系统时,应与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标识。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保费收入、业务种类、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再保险种类、再保险方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金额、分保费用、赔款金额以及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发展计划等。
十三、中国保监会对农业保险、巨灾保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