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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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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14〕271号
【发布日期】 2014-10-29
【实施日期】 2014-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法〔2014〕271号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司法保障的历史重任。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常抓不懈,紧贴部队官兵维权需要,积极履职尽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司法拥军活动,有力服务和保障了国防和军队建设。为落实中央政法委有关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力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1.人民法院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涉军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强大国防和军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后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保障。侵害国防利益、损害部队战斗力的案件,严重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斗争准备。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严厉惩处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优先化解各类涉军纠纷,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和国家拥军优属政策法规的实际举措,是服务国家安全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

2.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提升部队战斗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为实现强军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涉军案件审理工作

3.依法做好涉军案件的受理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准确确定涉军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范围。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加强诉讼引导。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创新司法服务,为军人军属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充分保障军人军属的诉讼权利。要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对边海防和驻地偏远的部队及军人军属,可以通过上门、远程、信函、传真等多种方式立案。

4.依法对涉军案件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要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依法准许其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要主动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5.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军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等侵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军事安全;依法严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涉军造假犯罪,维护军队声誉、形象;依法惩处侵害军人军属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有效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涉军民事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稳妥处理涉及军人军属的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好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依法为军队核心产业、军工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司法支持,保障优势资源真正依法依规应用于充实核心国防力量。

6.切实保障诉讼绿色通道畅通。要坚持按照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的原则,确保涉军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审理和执行。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延长审限;对确因军事需要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参加诉讼的官兵,依法采取中止诉讼等方式保障其诉讼权利。对涉军案件中涉及损害国防利益的事实和相关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结合本地涉军案件的实际和特点,通过建立驻军巡回办案点、开设“假日法庭”、实施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就地调处涉军纠纷。

7.深入扎实做好涉军纠纷调解工作。要把维护军政、军民、军地团结作为涉军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重要的价值取向,切实将调解优先原则贯彻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强化涉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要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要着眼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充分运用军地资源,积极选聘军人、复退转业军人、军属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调解员等,做好纠纷调处工作,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对重大涉军案件,要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等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督促和引导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

8.切实加强涉军案件裁判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生效裁判文书时,应当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督促其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对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应当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执行确有困难的,必要时可及时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对军队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委托部队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涉军案件执行机构、确定相对固定的执行人员等方式,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案件执行效果。

9.加强涉军司法服务。各地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和丰富宣传教育的手段载体,选择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广泛宣传涉军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先进事迹、做法经验,不断扩大涉军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氛围。要结合部队工作需要和特点,通过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促进部队依法治军。要不断创新司法拥军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电话、网站专栏、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

三、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涉军维权工作质量和效果

10.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军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业务庭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研究解决涉军审判重大问题的工作制度。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健全涉军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辖区内涉军审判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针对涉军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开展检查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办法。规范涉军案件登记管理,完善涉军案件统计制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11.密切军地协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相统一、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把党和国家的拥军优属政策和各项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到审判活动全过程。要重视加强与部队的联系沟通,下级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与军队联系沟通存在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由上级法院提供协调和帮助。要认真落实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充分听取军事法院、部队有关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尊重军事活动的特点规律,合理组织开展审判活动。要加强与部队政治部门、军事法院、省军区系统的协调配合,发挥部队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工作,争取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

12.探索建立和完善涉军案件统计制度。设计科学、运行顺畅的台账及统计制度,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管理和决策分析的前提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案件审理流程中,加强对涉军案件的管理和统计,适时开展专项司法统计分析,积极探索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促进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13.加强工作考评,落实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年度综治考评作为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搞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考核评比,发挥考评的激励督导作用,要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纳入部门岗位责任目标管理,作为评先创优、选拔使用的重要政治指标。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法院,要及时督办问责,适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要适时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及时依法依纪追究因工作懈怠造成严重后果者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14.搞好统筹和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科学统筹审判工作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系,自觉将涉军案件审判纳入司法拥军范畴,作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涉军案件特点,科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工作细则,合理安排涉军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在事关案件审判的全局性、普遍性问题上,及时把关定向。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各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开展跨区域协作,依法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5.全力支持军事法院做好涉军维权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军事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组织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积极回应官兵维权需求。随着官兵法律需求的不断增长,军事法院涉军维权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支持军事法院开展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优势,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涉军案件执行、法官学习培训、司法实践锻炼、审判业务交流等方面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要有序推进军地法院之间内部网络建设,加大设备和技术投入,尽快落实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支持军事法院开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涉法问题调查研究,积极提供人才服务、资料互通、法理研究等方面的帮助,合力推动工作发展。

16.强化审判工作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涉军维权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装备、办事有经费的要求,不断提升物质保障水平。要将经费保障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增长机制,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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