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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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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发文字号】 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发布日期】 2014-10-31
【实施日期】 2014-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养老机构作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 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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