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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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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发文字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56号
【发布日期】 2014-01-21
【实施日期】 2014-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14年1月21日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
(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二)对所属项目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报表;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编报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第九条 市本级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承诺担保融资,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从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签订等阶段直至项目竣工,实行项目各阶段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
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市政府批准,经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工程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资料。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以财政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决(结)算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项目决算批复数额结算预留工程尾款;对于由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按审计结论结算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上报财政部门批复,并以此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招投标制度情况;
(三)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
(五)有无计划外工程;
(六)是否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七)应上缴的各项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暂停拨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出说明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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