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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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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1-10
【实施日期】 2014-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201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本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同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启动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针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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