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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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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2015-7-13
【发布日期】 2015-07-13
【实施日期】 201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的管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椒江区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椒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聘用的专职人员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专职人员的聘用、管理及等级、薪酬的确定、调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法律顾问是指区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面向社会聘请的、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本办法所称法律助理是指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等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参与区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五)就涉及区政府及各街道(镇)、各部门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区政府及各街道(镇)、各部门、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七)经区政府指派,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八)出席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九)经区政府指派,参与信访维稳、普法宣传教育等有关事务;

(十)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六条  法律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办理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法律事务及相关的行政事务,参与有关事项的讨论并提供建议;

(二)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讼法律事务;

(三)办理或协助办理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务。

法律助理不单独承办应由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办理的业务,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委托单位推荐或委托代理者除外。

法律助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也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专职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有5年以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有10年以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或律师资格;

(三)首次聘用时,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特殊需要的,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同意,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对满足上述条件的、表现突出的在聘法律助理,可转聘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

第八条  法律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有1年以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有2年以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或律师资格;

(三)首次聘用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特殊需要的,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同意,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四)自愿专职从事法律及相关的行政事务辅助工作;

(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九条  区政府遵循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通过笔试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议,同时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在原工作单位的表现等进行考察,经体检合格后,最终确定拟聘用人员。

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但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且能力确实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经法律顾问委员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专职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区政府聘用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本届政府任期一致。法律助理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初聘时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聘用单位根据需要,可与本人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即予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报酬由聘用单位根据聘用人员的能力和承担的任务,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在聘用单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在办理聘用单位事务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工作报酬由聘用单位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

(一)与聘用单位在编人员在工作、培训、获得政治荣誉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聘用单位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和被保险人本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在聘期间因公死亡的,聘用单位应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金;在聘期间病故的,聘用单位可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抚慰金。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聘期间,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还应严格遵守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与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经区政府与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第五章  等级薪酬评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新聘任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实行岗位定酬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人员自身条件,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均内设五级,最高级别均为一级。

各级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根据实务年限、工作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内设若干档。

四级法律顾问至一级法律顾问均内设十档。五级法律顾问内设七档。四级法律助理至一级法律助理均内设三档。五级法律助理内设四档。

   第二十一条 拟定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0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4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8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8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2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6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三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6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0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4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四)四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4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8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2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五)五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2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6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0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拟定法律助理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助理: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5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9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级法律助理: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4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8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三级法律助理: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3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6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四)四级法律助理: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2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4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五)五级法律助理:须为拥有全日制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1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学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法律职业2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所聘人员初任级别后,应根据聘任人员基本情况确定档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定级标准的,确定为该级别标准下的最低档。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标准相应提升档位:

(一)博士研究生每从事一年法律事务工作,对应档次提升三档。

(二)硕士研究生每从事一年法律事务工作,对应档次提升二档。

(三)本科生每从事一年法律事务工作,对应档次提升一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结合本规定任职要求,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初任薪酬:

  (一)基本工资:专职法律顾问10000元/月;法律助理6000元/月。

(二)学历工资:全日制本科学历700元/月;双学士1200元/月;全日制硕士学历1700元/月、非全日制硕士学历1200元/月;全日制博士学历3600元/月、非全日制博士学历3300元/月。

(三)档位工资:专职法律顾问每档薪酬提升300元/月;专职法律助理每档薪酬提升200元/月。

第二十五条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聘期间,获得新的学历的,已定薪酬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满一年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下年度级别、薪酬按相应学历自动提档。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召开一次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绩效考核会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按相关程序进行考核认定,最后报法律顾问委员会审核评议,根据排名情况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连续两年量化考核总分排名前20%的,且经评定小组审议认为工作能力突出的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报法律顾问委员会决定,可予以跨档、跨级调整。

绩效考核的组成人员及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我区机关人员出现集体薪酬调整情形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薪酬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拟定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定级、薪酬调整方案,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法律顾问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进行监督、管理。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聘用单位对受聘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和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确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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