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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丽水市检察学会 丽水市律师协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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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丽检发研字〔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7-06
【实施日期】 201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检发研字〔20161

印发《丽水市检察学会  丽水市律师协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

为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凝聚法治合力,推动我市高水平法治建设,丽水市检察学会与丽水市律师协会经充分协商,制定了《丽水市检察学会丽水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院。

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抄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司法局;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调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丽水市检察学会丽水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工作改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和谐的检律关系,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丽水市检察学会(以下简称市检察学会”)和丽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 市律协)经充分协商,就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达成如下意见:

一、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1. 检察官与律师交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各司其职,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市检察学会、市律协建立业务交流、律师执业保障、队伍 建设等方面的良性互动机制,市检察学会秘书处、市律协秘书处 作为双方沟通交流的曰常联系部门。

二、建立业务交流机制

3. 市检察院和市律协可利用两微一端平台加强业务交流, 市律协成员加入丽水检察微信公众号,律师在执业中遇到问题可在微信中提出,市检察院派专人负责及时解答。

4. 双方不定期组织业务交流,通过研讨沙龙、座谈会等形式,就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新型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各自就法律疑难问题开展研讨时,也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参与,研讨会内容可形成会议纪要,指导双方工作。

5. 市检察院和市律协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控辩大赛,双方轮流主办,邀请双方的业务专家、社会评委对选手的表现进行点评,进一步推进检察官与律师业务能力的提升,提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6. 市检察院与市律协可以建立工作性会商的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遇到专项问题需要与对方会商的,可以提出要求,另一方应当及时给予回应,视情况举行会商。会商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

7. 市检察院在制定执法指导性文件或市律协在制定相关执业规则或业务指导规范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曰常联系部门互相征求意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双方及时传阅交流。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8. 市检察学会可通过丽检讲坛”活动平台与市律协共享教育培训资源,双方互派专家或业务骨干授课或举办讲座,邀请著名专家学者讲座时,通知对方派员听课。

9. 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除依法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交换、共享。市检察学会的《丽水检察》杂志及市律协的相关刊物资料,实行互相赠阅、互相投稿。

10. 市检察院与市律协每年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包括检察执法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双方对于通报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情况通报一般在年度总结阶段进行,釆取书面形式。

四、建立正常交往机制

11. 市检察院适时举办面向律师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12. 市检察学会和市律协可以适时联合举办运动类的友谊赛,使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建立正常的交往关系,在不影响公正办案的前提下构建律师和检察官的良性交往机制。

五、建立配合监督机制

13.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和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加强对其他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14. 律师应当自觉维护检察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配合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自觉遵守司法程序。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对检察机关主持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律师应当积极参与配合。

15. 检察机关依法对律师执业规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协会通报,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律师协会收到违法意见反映后,应尽快调查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函告或在检律联席会议上通报。

六、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16.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法定办理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律师对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和申诉。

17.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对所代理案件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面、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首先应通过书面形式向该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 者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投诉、控告、申诉。

18. 检察机关在检察服务大厅开设控申服务窗口专门受理律师的投诉、控告、申诉。

19.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受理的律师投诉、控告、申诉,必须在十日内审查终结,并在审查终结后三内予以书面答复。

20. 经审查情况属实,情节轻微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出纠正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消除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障碍或改变不当决定;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纠正、累纠累犯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21. 律师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调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后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申诉。

七、附则

22.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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