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丽检发反贪字〔2016〕6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检察机关依法落实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依法落实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侦查办案实际,特制定《依法落实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13日
丽水市检察机关依法落实和保障职务犯罪 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侦查办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依法落实和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
1、限制会见必须报请批准
县(市、区)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限制律师会见的,应当报市院侦查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对于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或者有其他重大情形且涉案金额超过150万元而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要限制律师会见的,报批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涉案金额未达到 300万元的贿赂案件,侦查部门要以“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条款限制律师会见的,按市院与市律管处、律协商定的范围把握。
2、申请会见必须书面答复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侦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3、律师会见权必须依法保障
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以允许会见为常态,限制会见为例外,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侦查部门应该合理安排审讯时间,不得以审讯为由妨碍律师会见,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侦查部门在辩护律师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限制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至少许可律师会见一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侦查部门应充分考虑律师的会见请求,尽可能多安排会见。
二、进一步依法落实和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知情权
4、案件情况及时告知
律师在侦查期间向侦查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侦查部门应当当面或口头告知。
5、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及时告知
犯罪嫌疑人提出会见律师要求的,除限制律师会见的外,侦查部门应当一曰内告知律师。
6、异地羁押及时告知
在侦查阶段,侦查部门由于办案需要,中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异地羁押的,应当在两日内将异地羁押情况告知律师。
7、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前及时告知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前,应同时告知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家属。
8、解除限制会见及时告知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及时告知看守所及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进一步依法落实和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提出意见权
9、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侦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侦查部门收到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后,应当在三日内主动邀请并听取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应当再次听取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安排听取。
10、认真记录律师意见
听取律师意见须有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参加,且在专门的工作场所,听取过程应记录在案。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侦查人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分析,并将辩护律师意见釆纳情况记录在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部门应当将辩护律师委托书、会见 函、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卷一并移送。
11、及时答复律师意见
对于律师当面或口头提出的意见,侦查人员应当当面答复,或者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于律师书面提出的意见,侦查人员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形式答复。
抄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调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6月13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