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丽检发控申字〔2016〕7号
关于建立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的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监督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推进检察机关办案与律师执业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良好法治环境,丽水市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建立检察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现就两个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检察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信息数据库。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执业权利,或者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投诉、控告、申诉,并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确定为侵犯、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行为,必须录入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信息数据库存档备查。
二、检察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信息数据库的录入内容。信息数据库登记的内容包括:检察办案人员单位、职务、案由、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律师姓名、诉讼阶段以及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具体内容和调查处理等情况。
三、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丽水市内执业的律师和在丽水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的律师,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的行为,必须录入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库存档备查。
四、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的录入内容。信息数据库登记的内容包括:律师所在单位、职务、案由、诉讼阶段、违法违规执业事实以及调查核实处理等情况。
五、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自行受理的检察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分别录入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信息数据库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
七、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填写律师违法 违规执业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便录入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
八、基层检察院对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信息,应及时填写登记表,与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录入全市的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信息数据库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
九、对于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问题大小,向案件承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按相关纪律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及时通报和按每季通报两种形式向该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通报,并督促其按规定处理。
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加强对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给检察长。
十一、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信息数据库不对社会开放,检察机关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报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相关案件信息情况。
十二、市检察院各部门及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同意进行查询。基层检察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到各控告申诉部门进行查询。
附件:1.检察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登记表
2.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登记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1日
抄送:省院;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调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各县(市、区)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
检察人员侵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登记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 | |||||||
案件名称 | 案号 | 辩护人(代理律师) | ||||||||
案件当事人 | 诉讼阶段 | 违法 违规 次数 | ||||||||
侵 犯 阻 碍 的 具 体 内 容 | ||||||||||
调查 处理 情况 |
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登记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
代理案件 | 案 号 | 辩护人(代理律师) | ||||||
诉讼阶段 | 违法 违规 次数 | |||||||
违 法 违 规 执 业 事 实 | ||||||||
调查 处理 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