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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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 |
丽 水 市 公 安 局 | |
丽 水 市 司 法 局 | |
丽司[2016]62 号 |
关于印发《丽水市公检法机关案件移送
告知律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丽水市公检法机关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司法局
2016 年 10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检法机关案件移送
告知律师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 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浙司[2014]6号)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特建立本制度。
一、告知范围
(一)侦查阶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1.将案件移送其它机关管辖办理的;
2.将案件移送批捕单位报请审查批捕的;
3.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1.将案件移送其它机关审查起诉的;
2.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
3.案件审查终结提起公诉的。
(三)审判阶段属于下列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辩护律师要求告知的。
二、告知内容和形式
案件移动的告知内容包括案件的移送机关、移送时间、移送内容等。在案件移送告知中,办案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并将告知单存根留存备查。
三、责任追究
由于办案机关未尽告知义务,影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应当追究办案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同时办案机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若办案机关未尽告知义务,导致辩护律师被投诉或被主管部门处理,对律师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办案机关有义务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妥善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本制度相关规定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案件移送告知单(范本)
案件移送告知单(存根)
年第 号
律师:
本机关办理的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移送至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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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告知单
年第 号
律师:
本机关办理的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移送至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丽水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 10 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