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身伤亡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但攻击、挑逗野生动物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外。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认定。
第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因需要急诊治疗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的,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系亲属,应在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
申请时效不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第六条 申请取得医疗救治补偿和人身伤亡补偿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申请表;
(二)受害人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发案过程、受伤害情况及有关证据;
(四)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五)造成死亡的死亡证明;
(六)治疗费用凭证。
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
补偿决定应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伤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三)进行补偿的相关凭证和证明;
(四)补偿的金额。
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将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在本部门网站和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于5日内,将补偿决定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九条 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治疗补助。对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误工补助。造成身体伤害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日收入累计计算补助,误工天数依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确定。误工补助实际给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额的80%。
(三)伤残补助。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助金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
具体伤残等级与补助金额对应如下:
1、一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
2、二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3倍;
4、四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2倍;
5、五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9倍;
6、六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
7、七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倍;
8、八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5倍;
9、九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4倍;
10、十级伤残的,补助金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倍。
(四)死亡补助。造成死亡的,补助总额为本市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0倍,治疗、误工补助按本条(一)、(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区(县)园林绿化局做出并上报的补偿决定,给付申请人补偿,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野生动物造成伤亡当年补偿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野生动物造成伤亡补偿经费由市财政在市园林绿化局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