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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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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2-27
【实施日期】 2008-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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