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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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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北京地区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就地监缴。纳入本办法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海域使用金;

      5.中央单位土地收益;

      6.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7.银行业机构监管费;

      8.银行业业务监管费;

      9.港口建设费;

      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

      11.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

      12.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其他项目。

      北京专员办对非税收入项目收入征收、上缴情况进行监督;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港口建设费等集中汇缴入库项目,负责对汇缴入库的主管部门监缴和监督。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将适时根据财政部授权和文件要求变化,对实施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范围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并依法接受北京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项目,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代收资金汇划至中央财政专户。

      

      第二章 日常监缴与管理

      第六条北京专员办负责监缴的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入库或监督汇缴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每年应及时将财政部批复的非税收入预算抄送北京专员办。

      第八条 建立中央非税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月报表》,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相关非税收入缴款凭证;

      (二)相关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三)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应报送代收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对缴纳人或执收单位报送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月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是否全额上缴;

      (二)上报资料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上报资料基础数据是否齐全;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非税收入的征收总结报告报送北京专员办。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征收工作基本情况、收入增减原因分析、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非税收入对账制度。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按规定定期与国库、征收部门、代理银行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对账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非税收入入库级次是否正确;

      (二)核对非税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其它需要核对事项。

      第十二条 在财政部授权权限内,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在京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将监缴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监缴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处长负责制,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内部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台账制度。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监缴基础资料数据库。

      第十五条 根据监缴工作的需要,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填报《中央非税收入基本情况备案表》,并将以下基础资料报送北京专员办备案:

      (一)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据;

      (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执收单位、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各代理银行的沟通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将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抄送北京专员办。

      第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实行审核抽查制。北京专员办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年度清算,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对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北京专员办在专项检查中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开展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检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监缴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对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相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北京专员办有权按规定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北京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北京专员办有权要求就地调库;对无权处理的事项,北京专员办将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权力机关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非税收入就地监缴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北京专员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北京专员办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在对账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央非税收入入库级次、科目使用方面的错误,按照“谁出差错谁纠正”的原则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正,有关部门通知金库办理更正事宜完毕后应及时告知专员办。

      第二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工作人员应廉洁高效,遵守审核纪律,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管职责的,由财政部给予依法处理和通报批评;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执收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若国务院、财政部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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